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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 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三 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 仓库等.四 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细化标准,一、开山 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1、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1。2年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2、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3,5年努力才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 5万元的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的罚款。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1.造成严重后果,但退出后可完全恢复的 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2。造成严重后果。但退出后可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5万元的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退出后难以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的罚款 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1,限期拆除 2个月之内未拆除的 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 2.限期拆除.6个月之内仍未拆除的,对单位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1,5万元的罚款、3.限期拆除。12个月之内仍未拆除的.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细化标准,1,责令改正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2,逾期未改正的 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擅自设置.移动标志牌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涂改标志牌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损毁标志牌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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