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应当与备案事项保持一致.并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 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 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 保障学员自主选择教练员等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备案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 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 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一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 还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驾驶证 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内容和学时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培训教学活动、培训教学活动结束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学员结业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结业证书.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式样监制并编号。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 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 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 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 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培训记录 以及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培训记录 应当经教练员签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审核确认。第四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第四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学员满意度评价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 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 填写情况,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开展情况等内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学员满意度评价应当包括教学质量。服务质量,教学环境、教学方式.教练员评价等内容、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