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1 0 1.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是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同时、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形成水的社会循环还往往对水自然循环造成干扰和破坏,因此,维护水的健康循环也是制定本规范的重要目的,本规范按照 综合化 性能化,全覆盖,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的相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技术经济政策等对城镇给水排水有关设施提出了诸多严格规定和要求,是编制本规范的基本依据 1,0.2。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城镇给水 城镇排水.以及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包含的内容 城镇给水排水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 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全过程都直接影响着城镇的用水安全.城镇水环境质量以及水的健康循环.因此.必须从全过程规范其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才能保障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安全 满足城镇的服务需求。1,0。3,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服务功能。是指作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要保障对公众服务的基本功能。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节约资源 是指节约水资源,能源,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保护环境。是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城镇水环境质量。同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是指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作为城镇水的社会循环的基础设施 要减少对水自然循环的影响和冲击。并使其保持在水自然循环可承受的范围内 1,0。4.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说明本规范作为全文强制标准 执行效力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城镇给水排水相关标准。当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