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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镇排水4.1 一般规定4.1,1,城镇排水系统应具有有效收集,输送、处理 处置和利用城镇雨水和污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并防止城镇被雨水.污水淹渍的功能,4、1。2,城镇排水规划应合理确定排水系统的工程规模。总体布局和综合径流系数等,正确指导排水工程建设,城镇排水系统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 4 1,3.城镇排水体制的确定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应综合考虑原有排水管网情况.地区降水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条件。4.1、4。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合理确定截流倍数,4 1,5、城镇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时 严禁雨、污水管渠混接.4,1。6 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应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4.1、7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必须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4,1.8.排入城镇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4。1.9 城镇排水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防灾专项规划,4,1 10,对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泵站,管道,检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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