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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 111号 精神.提高工程质量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干拌.湿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 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 经集中剂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手续后。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第七条.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取得布点,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后,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具备生产要求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备案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 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第十条 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备案.控制价,标底 编制单位。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 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 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十三条,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十四条。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经查属实的 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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