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精神、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干拌.湿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 使用 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 砂 外加剂 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剂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国土 环保等部门手续后 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第七条.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 设立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取得布点 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后。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 具备生产要求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备案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 预拌砂浆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条.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备案.控制价、标底.编制单位,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 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 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 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 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三条、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十四条。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 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