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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市政府 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 精神、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干拌,湿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 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 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剂量搅拌后 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手续后.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第七条,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取得布点。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后 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具备生产要求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备案。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第十条.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备案,控制价。标底。编制单位.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 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 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十三条.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十四条,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经查属实的,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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