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 111号,精神,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 干拌,湿拌 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市 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 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 经集中剂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 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手续后、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第七条。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取得布点。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后,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具备生产要求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备案,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 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第十条,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备案、控制价、标底 编制单位,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二 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十三条.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十四条,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