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 精神.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干拌,湿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 经集中剂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手续后 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第七条,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八条 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取得布点,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后.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具备生产要求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 方可备案。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第十条,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备案 控制价,标底.编制单位、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 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 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十三条。在禁限区域内 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十四条,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