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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精神,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干拌,湿拌、砂浆生产 销售,运输,使用 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 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剂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 国土.环保等部门手续后,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第七条、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取得布点。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后,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 具备生产要求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备案.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第十条、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 否则不予备案.控制价.标底,编制单位 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 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二 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十三条,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十四条.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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