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 精神,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干拌,湿拌。砂浆生产、销售 运输,使用 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剂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 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手续后.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第七条。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八条 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取得布点、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后,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 调试 具备生产要求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备案。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第十条、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备案,控制价,标底、编制单位、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 二 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 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十三条、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十四条,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