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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精神 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干拌 湿拌,砂浆生产,销售 运输、使用 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 外加剂 掺合料等成份 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剂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 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 县。市 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国土 环保等部门手续后、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第七条.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取得布点,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后、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 调试.具备生产要求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备案,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 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条、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备案,控制价,标底。编制单位。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 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十三条。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经查属实的 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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