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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 精神 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干拌 湿拌 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 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剂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 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手续后。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第七条,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取得布点,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后、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 具备生产要求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备案,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第十条 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备案 控制价 标底 编制单位 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三条.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十四条。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 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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