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 滁政,2007、111号 精神,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干拌 湿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 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 砂 外加剂 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剂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 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手续后。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第七条,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八条 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取得布点.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后,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 调试.具备生产要求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备案.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 预拌砂浆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第十条。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备案,控制价 标底,编制单位,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 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十三条,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十四条、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经查属实的.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