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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精神.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干拌,湿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 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 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剂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 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手续后,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第七条,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取得布点 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后,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 调试.具备生产要求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备案。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条.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备案,控制价,标底、编制单位.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二。因道路交通原因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十三条,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十四条.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 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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