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精神.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 干拌、湿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市 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 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剂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 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 国土。环保等部门手续后.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第七条,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取得布点.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后、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 调试 具备生产要求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备案,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 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第十条、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备案 控制价,标底。编制单位、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 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 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十三条.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十四条、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