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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 2000,192号,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 市.县,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推广、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 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划定保护范围 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街道,公园等的古树名木 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 由林地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 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其他范围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 抢救,养护补助等,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并接受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报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 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 方可处理,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二。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树皮、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四,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 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六,在距树干边缘二米范围内地面,用水泥或者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七 擅自砍伐、修剪.移植 转让买卖。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情况特殊,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按古树名木级别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 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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