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建城,2000,19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 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推广。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 建立档案 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 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 并监督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 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 检举和控告,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街道。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三 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 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 团体.寺庙 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五 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其他范围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等。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报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 刻划钉钉 缠绕绳索 架设电线 二,攀树,折枝 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树皮,三 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四 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 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六 在距树干边缘二米范围内地面 用水泥或者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七。擅自砍伐,修剪,移植.转让买卖、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情况特殊 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古树名木级别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