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稀有 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市.县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推广.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 并监督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 检举和控告,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 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街道.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二,生长在铁路 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其他范围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等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报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 方可处理,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架设电线.二。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 树干,树皮 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四 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六,在距树干边缘二米范围内地面,用水泥或者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七,擅自砍伐。修剪 移植.转让买卖、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情况特殊,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古树名木级别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 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