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建城 2000.19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推广 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 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 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街道,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 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分别由铁路,公路 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三 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 生长在机关,部队 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 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其他范围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 复壮.抢救 养护补助等,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检查.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报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二.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树皮,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四,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 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六,在距树干边缘二米范围内地面,用水泥或者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七,擅自砍伐。修剪。移植 转让买卖、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 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情况特殊,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古树名木级别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 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