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市.县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推广。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街道,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 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其他范围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等,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 应当报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二,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树皮.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四,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 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六,在距树干边缘二米范围内地面,用水泥或者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七 擅自砍伐 修剪。移植 转让买卖 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情况特殊,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古树名木级别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 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