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推广,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 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 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 街道。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 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三 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生长在机关 部队,学校.团体。寺庙 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 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其他范围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 养护补助等。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报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 缠绕绳索。架设电线.二 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树皮,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四、擅自采摘树叶 果实和种子 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 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六,在距树干边缘二米范围内地面、用水泥或者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 七,擅自砍伐。修剪 移植、转让买卖,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情况特殊,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古树名木级别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