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推广 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 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街道,公园等的古树名木 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二 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分别由铁路、公路 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生长在机关.部队 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五 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其他范围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等.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报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二。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 树干,树皮,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四,擅自采摘树叶 果实和种子,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六,在距树干边缘二米范围内地面、用水泥或者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七。擅自砍伐.修剪,移植.转让买卖.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五条、生产 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 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 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因情况特殊.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古树名木级别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 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 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