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 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市 县。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推广,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 并监督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有权劝阻 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 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 街道,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生长在机关 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 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六 生长在其他范围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等。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 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并接受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报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架设电线 二,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树皮。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四 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 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六,在距树干边缘二米范围内地面 用水泥或者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七,擅自砍伐.修剪、移植。转让买卖 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 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因情况特殊。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古树名木级别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