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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适用本办法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 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 桥梁 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 电话亭.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四条,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主干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桥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街巷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供电,通信、广电、公交、消防,交警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占用 挖掘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 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冬季、11月10日至次年3月10日、挖掘城市道路的.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 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范围.标准、程序等依照省建设厅建城字 1996 565号。建城、2002.232号文件执行 省规定标准调整的 收费标准随之调整、第七条.对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当同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三.占用方案,包括占用位置 范围.与相关建。构.筑物距离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交通组织措施。占用时间等内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 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申请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影响交通安全的,不予许可,一 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桥梁和医院。消防机动车出入口的。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三,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道路交通安全的。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对于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第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期限 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变更.二,在占用 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三.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以及特殊地段挖掘施工的 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措施,确保通行安全,白天应当恢复交通,四。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 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五 挖掘城市道路遇到地下管线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第十四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 地点。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道路修复,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返还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清理恢复工作。第十七条.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 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交通安全护栏的。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 不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 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各县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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