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适用本办法,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 是指城市供车辆 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 搭建临时建 构。筑物。设置停车场 存车处,电话亭 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 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主干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桥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街巷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广电,公交,消防。交警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先地下 后地上。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占用 挖掘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冬季 11月10日至次年3月10日。挖掘城市道路的 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 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范围.标准。程序等依照省建设厅建城字。1996、565号 建城,2002,232号文件执行,省规定标准调整的,收费标准随之调整,第七条、对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当同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三、占用方案,包括占用位置.范围.与相关建、构 筑物距离.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交通组织措施。占用时间等内容,四.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 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 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 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影响交通安全的。不予许可.一、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桥梁和医院.消防机动车出入口的 二、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 三,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道路交通安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对于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第十三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 挖掘,不得擅自变更。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三 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以及特殊地段挖掘施工的,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措施 确保通行安全.白天应当恢复交通,四、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挖掘城市道路遇到地下管线等设施时 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第十四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面积。施工方式 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道路修复,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返还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清理恢复工作 第十七条、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 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九条。对未取得设计 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交通安全护栏的、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 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县城市道路的占用 挖掘管理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