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适用本办法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 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 构 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 电话亭。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四条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主干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桥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街巷道路占用 挖掘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供电,通信,广电。公交,消防 交警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先地下,后地上、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许可手续、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冬季,11月10日至次年3月10日。挖掘城市道路的。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范围,标准、程序等依照省建设厅建城字,1996.565号 建城、2002、232号文件执行.省规定标准调整的,收费标准随之调整。第七条.对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当同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三,占用方案、包括占用位置,范围、与相关建 构、筑物距离,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交通组织措施、占用时间等内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四 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影响交通安全的 不予许可、一,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桥梁和医院 消防机动车出入口的 二 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三.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道路交通安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 对于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第十三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 挖掘。不得擅自变更,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三,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以及特殊地段挖掘施工的、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措施。确保通行安全,白天应当恢复交通、四,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 雨水口等设施。五,挖掘城市道路遇到地下管线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 第十四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道路修复 第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返还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清理恢复工作.第十七条,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 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八条,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九条.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交通安全护栏的 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 未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 不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的.六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各县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