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 保护市政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适用本办法,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 挖掘行为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堆料 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主干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桥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街巷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供水 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 广电,公交 消防、交警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冬季,11月10日至次年3月10日、挖掘城市道路的 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范围,标准,程序等依照省建设厅建城字.1996。565号、建城.2002 232号文件执行,省规定标准调整的.收费标准随之调整 第七条.对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当同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三,占用方案,包括占用位置、范围.与相关建.构。筑物距离,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交通组织措施,占用时间等内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 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影响交通安全的,不予许可、一,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桥梁和医院.消防机动车出入口的,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三.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道路交通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对于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第十三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批准的期限 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变更、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三.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以及特殊地段挖掘施工的 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措施、确保通行安全、白天应当恢复交通、四。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 雨水口等设施、五 挖掘城市道路遇到地下管线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第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面积。施工方式 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 恢复道路原状.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道路修复,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返还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 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清理恢复工作、第十七条,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八条,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九条、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 施工 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交通安全护栏的,二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 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的,六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各县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