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适用本办法。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 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占用城市道路 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 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四条,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主干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桥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街巷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广电,公交。消防,交警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冬季、11月10日至次年3月10日 挖掘城市道路的,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范围 标准,程序等依照省建设厅建城字、1996.565号,建城,2002。232号文件执行、省规定标准调整的,收费标准随之调整.第七条。对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当同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 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三、占用方案,包括占用位置 范围.与相关建、构。筑物距离、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交通组织措施。占用时间等内容、四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 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 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影响交通安全的.不予许可,一。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桥梁和医院 消防机动车出入口的、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 三.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道路交通安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对于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第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变更,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三。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以及特殊地段挖掘施工的,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措施。确保通行安全.白天应当恢复交通、四,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五,挖掘城市道路遇到地下管线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第十四条,经批准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 恢复道路原状.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道路修复、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返还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清理恢复工作 第十七条,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 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八条.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交通安全护栏的。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 未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各县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