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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适用本办法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 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占用城市道路 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 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 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主干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桥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街巷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供电 通信、广电 公交、消防,交警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先地下 后地上,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冬季。11月10日至次年3月10日,挖掘城市道路的.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 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范围,标准 程序等依照省建设厅建城字 1996,565号、建城。2002 232号文件执行、省规定标准调整的。收费标准随之调整、第七条,对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当同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三.占用方案,包括占用位置、范围.与相关建.构、筑物距离,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交通组织措施。占用时间等内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三,施工设计图纸 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影响交通安全的,不予许可,一、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桥梁和医院 消防机动车出入口的,二,新建 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三,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道路交通安全的 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对于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第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 不得擅自变更,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三、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以及特殊地段挖掘施工的,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措施,确保通行安全,白天应当恢复交通.四,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五 挖掘城市道路遇到地下管线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第十四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道路修复,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返还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清理恢复工作。第十七条。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 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八条。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 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交通安全护栏的。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 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县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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