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 适用本办法,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 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主干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桥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街巷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供电、通信。广电、公交 消防.交警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的建设 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许可手续.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冬季.11月10日至次年3月10日.挖掘城市道路的。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范围,标准、程序等依照省建设厅建城字 1996 565号。建城 2002,232号文件执行,省规定标准调整的,收费标准随之调整 第七条,对申请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当同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 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三,占用方案 包括占用位置 范围、与相关建,构,筑物距离、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交通组织措施.占用时间等内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申请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影响交通安全的 不予许可,一。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桥梁和医院、消防机动车出入口的.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三、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道路交通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对于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第十三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变更 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三、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以及特殊地段挖掘施工的、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 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措施,确保通行安全。白天应当恢复交通,四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 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五,挖掘城市道路遇到地下管线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 第十四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 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 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道路修复.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返还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清理恢复工作,第十七条 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八条.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对未取得设计 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交通安全护栏的.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 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各县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