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适用本办法。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主干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桥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街巷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 热力、供电,通信.广电。公交、消防.交警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 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冬季 11月10日至次年3月10日.挖掘城市道路的 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范围 标准.程序等依照省建设厅建城字。1996。565号,建城。2002,232号文件执行,省规定标准调整的,收费标准随之调整 第七条,对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当同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三,占用方案、包括占用位置、范围.与相关建 构 筑物距离.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交通组织措施 占用时间等内容 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五。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影响交通安全的.不予许可。一.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桥梁和医院.消防机动车出入口的。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三、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道路交通安全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对于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第十三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变更。二,在占用 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三.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以及特殊地段挖掘施工的 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措施,确保通行安全,白天应当恢复交通,四。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 雨水口等设施 五、挖掘城市道路遇到地下管线等设施时 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第十四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 地点 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验收合格的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道路修复,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返还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清理恢复工作 第十七条。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八条.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九条、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交通安全护栏的 二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的。六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各县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