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适用本办法.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 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 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占用城市道路 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 存车处.电话亭 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四条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主干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桥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街巷道路占用 挖掘管理工作。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供电、通信。广电。公交,消防.交警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的建设 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占用。挖掘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冬季.11月10日至次年3月10日.挖掘城市道路的 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范围、标准 程序等依照省建设厅建城字。1996,565号.建城,2002、232号文件执行、省规定标准调整的、收费标准随之调整.第七条,对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当同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 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三.占用方案 包括占用位置,范围。与相关建。构.筑物距离.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交通组织措施.占用时间等内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三。施工设计图纸 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影响交通安全的.不予许可。一,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 桥梁和医院,消防机动车出入口的,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三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道路交通安全的,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对于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第十三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变更。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三。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以及特殊地段挖掘施工的,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措施,确保通行安全,白天应当恢复交通 四.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挖掘城市道路遇到地下管线等设施时 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第十四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 应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 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道路修复、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返还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清理恢复工作 第十七条、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九条。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交通安全护栏的。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 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县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