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适用本办法。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 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 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堆料 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主干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桥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街巷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建设 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广电。公交,消防,交警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占用 挖掘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冬季,11月10日至次年3月10日,挖掘城市道路的,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 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范围 标准、程序等依照省建设厅建城字.1996.565号、建城,2002 232号文件执行.省规定标准调整的 收费标准随之调整.第七条。对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当同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三,占用方案、包括占用位置、范围 与相关建,构。筑物距离、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交通组织措施 占用时间等内容.四,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 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影响交通安全的、不予许可,一。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桥梁和医院。消防机动车出入口的,二、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三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道路交通安全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对于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 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 第十三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组织 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 挖掘。不得擅自变更。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 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三,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以及特殊地段挖掘施工的,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措施.确保通行安全,白天应当恢复交通.四.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五.挖掘城市道路遇到地下管线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 第十四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 地点,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道路修复、第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返还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清理恢复工作、第十七条,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九条。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交通安全护栏的、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四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各县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