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适用本办法.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 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 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占用城市道路 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 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 电话亭.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主干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桥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街巷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广电、公交 消防,交警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先地下,后地上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冬季,11月10日至次年3月10日 挖掘城市道路的、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范围,标准.程序等依照省建设厅建城字,1996 565号,建城 2002,232号文件执行 省规定标准调整的。收费标准随之调整.第七条.对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当同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三、占用方案,包括占用位置,范围 与相关建、构 筑物距离、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交通组织措施。占用时间等内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三,施工设计图纸 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 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影响交通安全的.不予许可 一.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桥梁和医院,消防机动车出入口的.二 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三。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道路交通安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对于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 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第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组织 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期限 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变更.二 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三,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以及特殊地段挖掘施工的,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措施 确保通行安全 白天应当恢复交通,四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 消防栓 雨水口等设施,五。挖掘城市道路遇到地下管线等设施时 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第十四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道路修复 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返还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清理恢复工作、第十七条 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八条,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九条,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 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交通安全护栏的。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的 六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 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各县城市道路的占用 挖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