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 保护市政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适用本办法,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 扩建 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 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 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主干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桥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街巷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建设 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排水 燃气 热力.供电、通信,广电 公交,消防。交警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 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冬季,11月10日至次年3月10日、挖掘城市道路的 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范围,标准.程序等依照省建设厅建城字,1996 565号.建城。2002.232号文件执行,省规定标准调整的 收费标准随之调整 第七条.对申请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当同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三.占用方案.包括占用位置、范围,与相关建.构 筑物距离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交通组织措施。占用时间等内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 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影响交通安全的 不予许可.一 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桥梁和医院,消防机动车出入口的。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 三.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道路交通安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对于前款第、二 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第十三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变更。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三 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以及特殊地段挖掘施工的,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措施.确保通行安全,白天应当恢复交通.四、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挖掘城市道路遇到地下管线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第十四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道路修复,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 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返还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清理恢复工作,第十七条,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八条、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九条。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交通安全护栏的 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的 六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各县城市道路的占用 挖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