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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 保护市政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适用本办法.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 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堆料 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主干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桥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街巷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供电、通信,广电。公交 消防。交警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冬季,11月10日至次年3月10日,挖掘城市道路的.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 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范围 标准,程序等依照省建设厅建城字。1996 565号.建城,2002.232号文件执行.省规定标准调整的。收费标准随之调整,第七条 对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当同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 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三,占用方案,包括占用位置,范围,与相关建,构。筑物距离,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交通组织措施,占用时间等内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三 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影响交通安全的,不予许可,一。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桥梁和医院,消防机动车出入口的、二,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 三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或道路交通安全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对于前款第 二 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第十三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变更。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三,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以及特殊地段挖掘施工的 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措施.确保通行安全、白天应当恢复交通。四,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五.挖掘城市道路遇到地下管线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 第十四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 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 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道路修复。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 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返还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清理恢复工作。第十七条、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八条,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九条,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交通安全护栏的 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 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各县城市道路的占用 挖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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