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备案,自行施工招标的.二,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 资金等真实情况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投标人隐瞒企业资质等级等投标真实情况的 投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六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再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分包、再分包或者转包的发包单位处以分包,再分包或者转包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同时六个月内禁止其参加施工投标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滥用职权。泄露标底、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