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 评标,定标第二十七条。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第二十八条。招标组织者应当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第二十九条。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 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一 投标文件未密封、二 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者未加盖法人印鉴.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三十一条,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当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二日 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五日,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第三十三条。评标应当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当于三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 于定标后十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可以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照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并签订分包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对中标人负责。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