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一.政府投资的,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投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 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 应当遵照本办法执行,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 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