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水利水电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水电项目勘察.设计、审查审批管理。保证前期工作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河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豫水计.2012 120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他水利水电项目参照执行,第三条.在三门峡市境内从事水利水电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审批活动 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工程勘察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建设质量的基础。工程设计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设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发挥 关系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重视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行从业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制和登记备案制,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资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动态管理.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业务范围.从业人员、业绩等基本资料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第九条,水利水电项目勘察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 应依法进行招标,第十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应按照。三门峡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 编制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工程设计是根据工程的要求 对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审查审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和批复的活动.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审查审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规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和咨询、并对成果质量负责。第十六条,鼓励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项目勘察实行现场勘察的原则,勘察单位在开展野外工作之前 应收集和分析工程地区已有的地质资料 进行野外踏勘,了解场地的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 结合设计方案、按规范要求编制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勘察大纲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地质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第十八条.勘察工作应综合利用坑.孔,洞.井等勘探工程,岩土试验应采用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十九条,勘察工作的各项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 完整、并应及时整理和综合分析。编制和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满足工程设计需要,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工程设计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各设计阶段工作应与相应阶段设计工作深度相适应、第二十一条 设计应在调查.勘察、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可靠资料、从技术 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经方案比较 提出设计成果、第二十二条、设计计算成果应安全可靠、成果报告章节完整 文字说明清楚 图纸清晰。附件、附图齐全。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建筑材料。专用设备 工艺生产线等外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第二十四条 专家审查制度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技术审查的基本制度,第二十五条.审查可采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组织审查的方式。第二十六条、审查专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政策方针、各项规划和现行规范 规程,规定的要求 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从项目的建设必要性 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 方案安全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科学严谨的审查、给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审查意见 专家审查应坚持现场审查和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第二十七条,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专业要求。审查专家应从。河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审查专家采取回避制度,参与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专家不得参加审查活动.第二十八条,审查专家应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由专家组长签名、专家对审查意见负终身技术责任 第二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家审查全程政策指导和监督、遵循。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第三十条.专家审查意见是行政审批的重要依据,行政审批应在专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批,对不满足行政审批要求的专家审查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重新出具专家审查意见,第三十一条 以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和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评价管理为基础,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勘察设计成果申报审批职责的科、股、室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对各自相应的技术文件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要贯彻质量优先的意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实行分级签字负责制。对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要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管理,对影响设计方案的征地补偿,公共关系协调等重要因素提前与勘察设计单位对接,避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此而造成的设计变更.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进行检举,控告 投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