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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 健全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是指土地使用权监管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人 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开发利用、交易,变更,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实施的监督,监察.监测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属地监管为主、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为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监管的主管部门,发改,监察,住建.环保。规划.城管执法 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使用权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人应自觉接受监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土地使用权人的违规用地行为,第二章、开发利用监管,第七条,开发利用监管是指国土资源 监察,发改,住建.环保。规划、城管执法 房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建设和利用土地行为的监管,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凭出让成交确认书 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和文件到发改,环保、规划,住建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环评和规划。施工许可等各项报批手续.按照规定时限开工。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土地使用权人应持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批复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平面布局图、竖向图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开工申报.填写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开工申报备案表,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及开工情况进行核验.符合开工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第十条.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开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前30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中、属于房地产建设项目延建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的变更意见办理、其他建设项目延建且土地使用权人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上限。第十一条.资强度达标的审核意见,以及配建设施竣工和移交的证明文件或资料等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竣工申建设项目竣工前。土地使用权人应持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发改部门对工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报 填写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竣工申报备案表.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对使用权人履约和执行的情况逐一进行核查.符合约定和规定的.出具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核验报告或执行划拨决定书核验报告.核验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追究其违规责任.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三章,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交易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的监管,第十三条。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未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不具备抵押条件的。不予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第十四条,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持申请书和身份证 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或证明材料.项目开发投资等证明文件或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申报。经核准投资达到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具备条件的方可安排转让。其中.房地产开发用地,经房屋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 土地使用权人应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作为审核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据 第十五条,国有划拨、国有经济占主体等类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通过市、县土地有形市场,由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用途、容积率等类型转让。国土资源部门要确认地价评估结果并核定应补交的出让金,明确缴纳办法,并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出让土地转让后土地受让人必须按原有出让合同约定继续履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容积率等相关约定 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土地开发利用过程继续实施监管、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转让土地的,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四章,变更监管,第十九条.变更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变更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内容实施的监管,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划拨决定书规定开发和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改、第二十一条.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供地或按期批复,致使建设项目不能按时开工的、监管部门之间应通过联席会议或公函方式商定并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约定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第二十二条。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征得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由规划部门书面函告国土资源部门 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涉及的建筑物或新增建筑物面积数量等基本信息,属于出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并收缴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属于划拨土地的,相应增加或变更划拨决定书内容、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尚未竣工验收需要分割的土地 应将原出让合同内容进行分解量化约定、分割后的约定不得违背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未经分解量化约定的土地不得办理分割登记 第五章 终止监管 第二十四条、终止监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依法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实施的监管.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终止。因企业破产 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终止、公路,铁路,矿山等核准报废的。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依照规定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纳入政府储备、第六章、监管方式,第二十七条、监管方式是指监管部门行使土地使用权监管时采用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第二十八条.用地信息公示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后15日内。应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人.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平面界址 建筑总面积或容积率控制指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以及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二十九条,跟踪监管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定期报送反映建设项目进展状况的各种报表、国土资源部门以此建立宗地建设项目进展监管台帐,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实施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核验报表的真实性和时效性,适时掌握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执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第三十条.监管警示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使用土地。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情形的,应当发出书面警示、提醒。督导土地使用权人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划拨决定书规定开发和利用土地,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诚信档案体系、适时录入对土地使用权人监管的各种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实施巡查。核验等监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 摄像.三 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情况作出说明等.第七章,违规处置,第三十三条.违规处置是指监管部门对各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 依法对责任人采用的处罚和纠正办法.第三十四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竞得人不按时签订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数额。缴款方式和时限支付全部出让价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依法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期开工.构成土地闲置不满一年的。按照合同约定收缴违约金,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收缴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二年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八条 对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工业项目厂前区面积.绿地率等相关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或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用地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不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置、第四十条、诚信档案体系记录有不良行为的土地使用权人、应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参加土地购置活动,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地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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