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全市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 2012,173号 现就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通行秩序。密切党群 政群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放到重要位置,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校车安全 二,各级教育部门要澄清校车使用底数 要以县,市,区 为单位,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学校。幼儿园了解摸清需要使用校车接送的学生底数 在此基础上.按照保障需求、安全至上.兼顾效益的原则 合理核实校车数量,要通过公开 公正.公平的方法。选择综合实力强、市场信誉好,安全有保障并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2014年4月底前完成校车标牌的核发工作,三,教育部门要自收到校车提供方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部门要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市。县,市 区,政府自收到教育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四、专用校车,非专用校车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必须确定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许可。凡以前核发过校车标牌的到期车辆。必须重新换发新的校车标牌.方可从事接送学生工作 换发新的校车标牌将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 在市 县 市,区.的教育部门申请办理。认真开展校车标牌的核发工作、五 凡办理校车标牌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并接入GPS监控平台系统,实现部门、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共享校车监控信息。六、我市用于接送小学生 幼儿的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为从,条例.施行之日起至2016年3月底,应当按照 条例。的规定。配备保障安全的设备和装置、依据条例规定.校车,含非专用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标牌的使用有效期为半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审核 认真检查车辆座位数,核载人数和校车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配备以及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等情况。七.大力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以及校车超速 超员的,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要从重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原因 不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校车的,要依法查处、八,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并组织、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 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指导配备或者使用校车的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和随车照管人员、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 九.校车安全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县 市.区,政府负总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