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 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 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的建设工程项目.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规编委 发展改革,经信。财政 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环保.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物价,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方便需求,有序竞争的原则编制全市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 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应当包括规划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各区域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规划布点。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目标与成效,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等内容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二,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设规模。商品混凝土需求量。运输距离.环境保护等要求、三、配备足够的生产设备和搅拌运输车 泵车,泵机、试验室等设备设施.配置一套电子监控设备,根据我市实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至少配备2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专用生产线.搅拌机单机容量2立方米以上。含2立方米、的搅拌系统.搅拌运输车至少15辆,混凝土泵车、泵机.至少2台。年设计生产能力要达到50万立方米以上,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项目时、应当分别征求市、省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意见、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成投产前 应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的人员情况。生产场地,办公场所 试验场所,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运输设备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验收 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电子设备经有关部门检验。经验收合格的。方可申报领取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产品执行的标准须报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报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以及设施设备等情况报表,并由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汇总,统计上报 第十三条。市城区 各县。市、区。城区、中心镇镇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私人建筑 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 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第十四条.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第十五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与具备资质条件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向验收部门出示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有效证明 第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公路,市政,水务等部门应加强对本专业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每季度末将本部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情况,报送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第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浮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8日以云府。2000.47号文件公布,2004年8月6日以云府 2004.60号文件修改的。云浮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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