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配建人才安置房要求.明确人才安置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等工作。根据 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参与我市商业住宅或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竞价。在达到土地出让最高限价后所竞配建的人才安置房,应当按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和无偿移交给政府、人才安置房产权归属政府所有.第三条,配建的人才安置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90平方米 不大于144平方米,配建总面积不得小于公开出让约定的面积要求、二.户型、设计.质量.配套设施须与所在楼盘建筑标准,指标,一致.须达到与所在楼盘商品住房同等的供水,供电,燃气。通讯、光纤网络等通达条件,三。人才安置房的建设须与地块工程整体设计,整体开发,整体施工 四、原则上不集中建设、不得将人才安置房的建设独立于地块整体工程以外。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镇政府 区管委会,办事处 应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出让,规划、建设 接收及后续管理工作,一.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工作,明确配建要求并在土地出让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落实,配合落实人才安置房的权属登记办证等,二.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出让合同的配建要求.负责落实项目方案审查和规划报建审批,验收等。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安置房的施工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综合验收备案等。办理项目商品房的预售许可审批等、四.市财政部门负责人才安置房的统筹接收工作,协调落实人才安置房具体权利人,相关镇区及部门,下同,并在本办法出台后尽快明确后续分配.使用和处置办法等,五.市其他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根据职能做好人才安置房各项有关工作.第二章,土地出让,第五条.对需在公开出让达到最高限价后竞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在出让前,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出让方案中明确配建人才安置房单套建筑面积 套数。建设标准以及竞配建面积增幅等要求、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落实、第六条、对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 在出让成交后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开发企业应承担人才安置房的建设和移交等责任和义务 并在土地办证后将不动产权证号,出让用地位置,面积,人才安置房的配建面积、套数要求、用地开竣工时间等信息通报市组织人事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第七条。对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开发企业应在土地办证后30日内 对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出让成交的地块 开发企业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 与市财政部门签订人才安置房移交协议 明确移交权责等事项.第三章、报建审查。第八条,人才安置房不得作价补偿,不得抵减须配套公建设施。配套车位等建筑面积、第九条,对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项目 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建筑面积要求的住宅总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公开出让时约定的配建总建筑面积.且应符合相应的套数要求 应在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单独标明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总建筑面积数.总套数,在各幢楼分布情况以及建设分期安排等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用地规划条件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 在审批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应将批复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信息通报市财政部门、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申办涉及符合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规划变更的。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将涉及符合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的规划变更批复通报市财政部门,规划变更原则上不得调整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在小区内的总体分布情况.对确需调整的分期建设项目,原审定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将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建筑面积要求的住宅集中放在第一期或前面若干期的.开发企业在市财政部门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后。通过规划变更将后面若干期的住宅套型面积调整为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建筑面积要求的.市财政部门可在后面若干期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重新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 第四章。抽取选定.第十二条,人才安置房应当通过电脑程序等随机方式进行抽取选定。并遵循如下原则、一、全面抽取,应在符合单套人才安置房建筑面积要求的所有住宅中抽取。二、均衡抽取,应按项目建设均衡进度抽取,即对分期开发的项目.每期应按照当期符合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总建筑面积占整宗地规划建设总量的比例进行分期抽取、并确定相应的人才安置房套数,三,配建规模与抽取单位相匹配。应根据当期配建规模和抽取套数确定抽取的单位、优先次序为幢,或梯,层.套。第十三条、人才安置房的抽取选定 应按经报建审批的方案实施建设并达到预售.销售,条件后,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开发企业到价格主管部门先行办结销售价格备案手续,二,开发企业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的申请,三 市财政部门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组织人事部门 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开发企业等公开随机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参与、抽取选定后。市财政部门与开发企业联合签订、抽取结果确认书。经抽取选定的人才安置房、不得预售 销售。且应当在楼盘表中明确标注,四,开发企业凭。抽取结果确认书 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土地出让信息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抽取结果确认书。等 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规定、办理人才安置房以外的预售商品房许可审批,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申请 二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办理、应一并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等。三,土地出让合同及 不动产权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批复通知书及经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五.施工许可证、六 拟办理预售项目位置与用地平面关系图 七 拟办理预售项目楼盘表 八,申请预售说明报告,包括位置 地点.型号,幢号.面积 测绘企业出具的测算表,户数.装修标准.销售价格备案表,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等.第十五条 根据人才安置房随机抽取原则,对本办法实施后和实施前出让成交的地块,作适当的差别化处理。具体如下 一,本办法实施之后出让成交的地块,1,抽取要求,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抽取原则,直到抽取的人才安置房累计总建筑面积和总套数两个指标均达到配建要求为止。2,误差处理、对随机抽取.配建总建筑面积和总套数两个指标均达标,产生的比配建要求多出来的配建面积和套数无偿移交、市财政部门不作补偿,但因施工误差偏大等原因造成确权的人才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足配建要求的,开发企业应在移交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物业补偿、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出让成交的地块、1,抽取要求,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抽取原则、直到抽取的人才安置房累计总建筑面积达到配建要求为止,对人才安置房的总套数不作要求,2.误差处理.对随机抽取.配建总建筑面积达标.产生的比配建要求多出来的配建面积,开发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1,多出来的配建面积无偿移交给政府.市财政部门不作补偿 但因施工误差偏大等原因造成确权的人才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足配建要求的、在移交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物业补偿,2,扣除最后一次抽取的那套人才安置房 即无偿移交除最后一次抽取那套以外的人才安置房 确权的人才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与不足配建要求部分、在移交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物业补偿 第五章,办证移交 第十六条、在完成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一年内。开发企业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完成人才安置房的权属登记办证、实物移交和接收工作,第十七条 人才安置房办证后,开发企业应制定人才安置房明细清单,明确每套人才安置房的幢号.层号,房号以及对应的不动产权证号。证载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 户型等,并汇总统计人才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总套数 第十八条.对办证后人才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足配建要求且差额大于配建总面积0.6.的.由开发企业自主安排整个项目,整宗地、内相应面积的住宅,商铺进行物业补偿并无偿移交。对办证后不足配建要求但差额不大于配建总面积0,6、的。视为满足配建要求。开发企业不需物业补偿,第十九条。人才安置房应进行产权和实物交接 办理移交前、开发企业应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办理移交手续 一、人才安置房移交申请。二,人才安置房明细清单及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三、人才安置房相关材料,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四.如需进行其他物业补偿的 按上述要求一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移交时 市财政部门可组织相关权利人 对人才安置房进行现场查验 并就发现问题向开发企业反馈移交整改意见,待开发企业整改落实后再进行接收,双方签署人才安置房交接确认书视为移交完成,并由市财政部门将人才安置房移交明细清单通报市组织人事部门,第二十条,根据我市人才工作实际需求和人才管理规定。对急需安置的人才。经市财政部门 组织人事部门与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可提前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人才安置房。第二十一条,人才安置房在移交前后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以下规定处理。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一,移交前人才安置房建设,管理,测量等所产生费用,以及移交后应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二。权属登记办证所产生的税款。登记费等由开发企业和人才安置房权利人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三、移交后产生的物业管理服务,或者按规定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由相应的人才安置房权利人负责。暂未确定权利人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转让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转让前书面通知市财政部门 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继受的人才安置房建设移交等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市各相关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人才安置房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动工,竣工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移交人才安置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和实施失信惩戒,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人才安置房的分配,使用和处置等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出台前。开发企业与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或其相关部门已签订人才安置房建设移交协议。明确人才安置房选定方案.或者开发项目中人才安置房建设规划方案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人才安置房是否按第四章抽取选定规定执行,由签订建设移交协议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或相关审批事项的市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