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 2016,22号 等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 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区.住建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文件要求、推进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第五条。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专项规划中确定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发展空间开发管制要素 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交通,绿地 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第六条 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新开发区域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三旧,旧城。旧厂 旧村.棚户区 改造 历史文化街区活化利用及城市更新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第七条 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第八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海绵城市相关要求进行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已审批未开工或已开工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建设项目 宜依法通过设计变更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要求,第九条,本市所有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 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 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 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五.城市坑塘 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不宜采取填湖造地,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措施 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第十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海绵设施配套建设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第十二条。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和绿地。城市排水防涝设施以及城市坑塘 河湖.湿地等水体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海绵设施维护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 做好配套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海绵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十三条.各级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一,未按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二.未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行政许可审查内容的,三、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相互推诿,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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