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厕所规范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独立式、附属式.移动式公厕、包括公共建筑 如车站、码头,商店 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第四条.本市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应当坚持合理布局,卫生适用,节能环保,管理规范的原则,实行免费开放.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厕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厕管理的组织实施,区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环保 旅游、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厕建设、管理资金投入。足额拨付养管费用。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设施公厕建设、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服务保障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活动式公厕等设备材料的储备.并在减灾避险、大型活动等场所预留应急公厕供水 排水管道以及电力接口。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公厕的配套和建设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市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保障公厕建设用地的供给 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制定本辖区公厕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督促公厕建设单位严格按相关规范建设公厕。以确保公厕的建设质量、公厕相关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调整.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条、下列地区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广场和道路两侧,二。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场所,三.大型居住区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区域,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建 第十三条,新建公厕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成果,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等先进技术。达到节能.节水、环保.防异味的要求 第十四条,本市新建公厕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其中大型文化娱乐,会展及商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广场 商业大街.体育,教育场馆、机场、一等,级.以上车站和港口客运站等公共场所的公厕,应当符合一类公厕的标准、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节能.节水,环保。防异味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二,设置残疾人或者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进门的无障碍通道和专用厕位,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建筑装修材 料.四,安装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鼠设施,五。设置直通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六,设置粪便排放无害化处理设施、七,独立式公厕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不少于3米的绿化带、八。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九 产权属于政府的公厕,应尽量设置在市政道路两侧。如未能设置在市政道路两则的 距离市政道路不超过30米.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厕。未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的三类公厕标准的,产权单位应当对该公厕按照二类或以上公厕标准进行改造。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厕.未设有无障碍设施的 产权单位应当对该公厕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改造,第十七条,公厕的改造。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的公厕,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改造,第十八条 公厕导向牌.指示牌应设置于主路旁,公厕附近及出入口.设置应当规范、醒目 第十九条,独立或配套建设的公厕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区环卫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公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流动密集区域 公厕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地区设置活动式公厕,因举办大型商业,文化.体育 教育、公益等活动,活动场所内及附近没有公厕或者所在区域现有公厕不能满足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环保移动临时公厕.并按照标准做好清扫保洁等服务工作。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移除、前款所列活动的主管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活动举办地所在区环卫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禁止损毁,移动 停用,占用。拆除公厕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 应当到所在区环卫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准予拆除的、申请人应当进行重建。第二十二条,拆除重建公厕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就地,就近和先建后拆的建设原则、将重建计划向社会公示.并设置临时公厕。公厕竣工投入使用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公厕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产权属于政府的公厕应当全天免费开放,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建筑和场所附设的公厕、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向公众免费开放、第二十四条.本市鼓励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具备条件的沿街单位和非经营性场所内部卫生间向公众免费开放、区环卫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内部卫生间对外开放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由区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对外开放的公厕应当设置指示标志,明示开放时间并接受管理.第二十五条,使用公厕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废弃物、四,在便器外便溺.五,毁损设施 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六 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厕的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 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其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 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工地或者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其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在工程竣工后拆除.第二十七条、公厕的维修养护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并达到下列要求.一。各种设施齐全完好,运行正常 外观整洁,二,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通风。三,洗手台,面镜.门窗 天花板、地面,墙壁 隔断板。便器,开关、手柄、门锁等设施损坏的,应于3日内修复或者更换、四、供水,供电,排水 通风 管道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项目,应当于12小时内修复或者更换,五,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水池无杂物,六,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七 室内暴露的管道无锈蚀、八,破损修复后.要与整体协调.九.建筑外檐保持完好。整洁。定期清洗或者粉饰.第二十八条,公厕卫生清扫保洁作业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无蝇、无蛆虫、地面无积水 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 便器及时冲刷无污垢,杂物。积粪.粪疤。尿碱。蛆虫 墙壁.顶棚。挡板无积灰,污迹、蛛网和其他污物等,二 门窗,隔断板等整洁 无乱涂乱画。无积灰.污,迹 蛛网或者其他污物等,三。清洗冲刷地面时应当设置防滑标志。四。空气流通,基本无异味。五、室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六、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 七,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八.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废弃物,第二十九条,公厕、包括化粪池、的清掏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掏。废弃物不得外溢,二、清掏时不得泄漏 遗撒。三,责任单位或者委托的清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对清掏的废弃物进行处理,第三十条,公厕的维护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接受公众监督 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 制定保洁服务制度和规范.二,在明显位置设置管理责任牌公示监督部门和电话、三,按规定设置指示标志,四 明示对外开放时间、五、根据等级标准和公众需要提供相关用品 第三十一条,公厕因维修养护需要临时停用的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期限 并向区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公厕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 应当就近选择适当地点设置活动式厕所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解决公众用厕需求 第三十二条 公厕维修养护.清扫保洁工作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第三十三条,公厕维护保洁责任单位应当确定责任人、落实清扫保洁制度 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第三十四条、市。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厕维修养护,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或者未履行公厕补建责任的 由区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产权单位不履行公厕改造责任或者改造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环卫主管部门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三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六条.三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区环卫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或根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收费的,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建设、改造公厕时,相邻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阻挠,阻碍管理人员执行职务,侮辱,殴打管理或养护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破坏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