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 是指建设工程施工 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建设.港口建设等,建筑物拆除 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 采石取土,养护绿化,使用裸地停车场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环境空气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是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余泥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公共场所及道路保洁,养护绿化和市政工程施工,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改造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它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土地上拆除建。构 筑物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石取土场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快速路,港口工程施工和使用裸地停车场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水务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第六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 第七条、逐步建立建筑施工扬尘的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制度.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以及作业地点 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保证扬尘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 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督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使用 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内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 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理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期间,必须按应急指令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住建,国土资源.城市,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监督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期间的扬尘管制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施工现场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机构名称.开工 计划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二、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 施工围蔽标准、1.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 施工,拆迁 待建工地应设置硬质围墙 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米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米,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米,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有裸露土地应进行绿化或硬地化措施,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2,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宜采用围墙封闭,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批准可采用轻质,定型,坚固的组合板材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含15日,的市政工程。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宜采用围板封闭,工期在15日以上。含15日。的市政工程和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不适合采用围墙和围板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但应确保安全 并做好防尘等工作,减少对市容环境的影响,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宜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3 围墙的标准。1。统一采用砖砌18厘米厚砖墙.2 应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之间距离不宜超过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牢固,安全。可靠,3,外墙面应批荡抹光和美化处理.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4、利用墙面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和 佛山市城市管理考评标准。等相关规定。4,围板的标准。1.采用轻型钢架铝扣板。压型板,或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板。板房板,围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与在地面固结.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 2。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3。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 可靠 围板的颜色应一致,5 临近机动车道的围蔽应设置成品铸铁或钢制防撞杆。按相关交通管理规定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 三,施工期间.应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厘米2、或防尘布.四,施工现场大门内外通道 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钢筋加工场 仓库地面等区域.应当浇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15的混凝土进行硬底化.五。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装卸建筑散体材料或者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 应当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措施.有条件的裸地停车场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六 按要求及时清运现场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要临时存放现场的,应集中堆放在围挡内。并采用覆盖等措施,七。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离工地的机动车辆应当在驶出前冲洗干净,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市政工程、管线工程。水务工程、施工单位应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确保车辆净车出场.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 设备和物料的尘埃,八,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由于交通 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经属地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混凝土必须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九 施工现场内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地 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水务工程中堤防加固,河道整治工程项目不便于操作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但应尽量减少对市容市貌的影响。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 十,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 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 洒水等措施。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十二,散体物料运输应当遵守散体物料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道路与管线施工 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 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不断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第十三条,道路保洁和管养作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第十四条,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 市人民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或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灰霾天气预警等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 原土过筛等作业、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 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三、5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 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第十五条,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车厢完好.装载适度 无撒漏和泄漏 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必须在1小时内清理干净.第十六条,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堆放物料的,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二 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 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三,对堆场物料应当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四 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 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卸处配备吸尘 喷淋等设施.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控制情况应当纳入工程建设信用管理体系、定期公布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市城市管理考评体系、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不得阻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按部门职能及时受理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者,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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