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建设、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规划 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 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并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划定绿地界线,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需要划定的区域。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九条,已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的建设,必须符合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 必须退还并恢复原状,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 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线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绿地防护.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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