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建设。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 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并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划定绿地界线.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需要划定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已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 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 必须退还并恢复原状,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线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绿地防护,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