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建设 林业 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 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并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划定绿地界线、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需要划定的区域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已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 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 由市规划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的建设。必须符合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须退还并恢复原状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规划 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 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线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绿地防护。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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