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市规划 国土、建设 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规划 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并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划定绿地界线,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需要划定的区域.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九条,已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 必须退还并恢复原状.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线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绿地防护 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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