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建设.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 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 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 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并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划定绿地界线,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二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 散生林植被 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需要划定的区域、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九条 已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 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须退还并恢复原状,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线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绿地防护。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