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建设,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并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划定绿地界线。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 道路绿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需要划定的区域,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九条。已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绿地建成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的建设 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 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须退还并恢复原状.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规划 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线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绿地防护 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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