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建设。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 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并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划定绿地界线。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需要划定的区域,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 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已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须退还并恢复原状,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线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绿地防护、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