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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和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建设.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并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 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 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需要划定的区域、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九条,已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 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须退还并恢复原状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线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绿地防护,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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