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建设。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并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划定绿地界线,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 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需要划定的区域,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已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的建设 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 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须退还并恢复原状.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线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绿地防护、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