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 确保工程质量 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 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参照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水建管,2013 1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被稽察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二、真实 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三,考察.选聘稽察专家,组织、承办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的相关培训,四,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五。承担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一,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 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三 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维护国家利益、第七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八条、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市水利稽察办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市水利稽察办工作人员。稽察专家、专业机构人员、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第九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第十条,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项目报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供图进度及有关验收中施工质量评价意见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 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以及建后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稽察,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稽察。第十四条。资金管理稽察、包括对资金使用 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稽察。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稽察、第十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工作稽察 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第十八条.市水利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第十九条 被稽察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第二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稽察工作内容相关情况的汇报 并可以提出质询。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四 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 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 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 取证 质询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一条,现场稽察结束后 市水利稽察办采用口头交换意见或书面稽察报告的形式,通报稽察情况.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第二十二条、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 项目计划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四。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五。工程质量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及分析评价。六 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七,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八,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第二十三条、稽察报告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查后.向项目法人通报稽察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利稽察办报告,市水利稽察办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 通报批评,二,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三.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四。依据情节轻重 向有关部门建议给其不良评价意见,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12、122、号,处理、取消其进入水利建设市场资格。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五、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责任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一、向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合同 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市水利稽察办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第三十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二 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利稽察办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水利稽察办直至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告。第三十一条,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一,按照市水利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二、项目开工同时,建设单位需填写、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表 该表格另行公布。报送市水利稽察办 三。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 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第三十二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市水利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二 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