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 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印发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水建管,2013,162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被稽察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机构 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三 考察,选聘稽察专家.组织、承办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的相关培训,四、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五 承担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一.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三。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利益 第七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第八条 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市水利稽察办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市水利稽察办工作人员,稽察专家.专业机构人员 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第九条 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 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第十条,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 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 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 总概算批复。项目报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供图进度及有关验收中施工质量评价意见等情况的稽察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 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以及建后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 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稽察、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稽察.第十四条.资金管理稽察、包括对资金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 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稽察 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稽察.第十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工作稽察,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 市水利稽察办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 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式,第十八条.市水利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 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第十九条.被稽察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第二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稽察工作内容相关情况的汇报 并可以提出质询,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 质询 五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第二十一条。现场稽察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采用口头交换意见或书面稽察报告的形式.通报稽察情况,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二十二条,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三。项目计划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四。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五,工程质量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及分析评价、六,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七.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八 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第二十三条、稽察报告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查后,向项目法人通报稽察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利稽察办报告.市水利稽察办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 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三.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四,依据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其不良评价意见。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 试行 粤水建管 2012 122.号.处理。取消其进入水利建设市场资格 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五,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责任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一、向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二 要求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 凭证,报表、依法复制 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 应履行以下义务、一 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市水利稽察办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 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 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 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 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第三十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二 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利稽察办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水利稽察办直至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告、第三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一、按照市水利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二。项目开工同时.建设单位需填写。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表.该表格另行公布 报送市水利稽察办。三,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 帐簿,凭证和报表 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第三十二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市水利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 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 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 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三 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 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