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水建管、2013。162.号 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被稽察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 三,考察、选聘稽察专家。组织。承办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的相关培训 四、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五.承担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一,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三.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利益,第七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第八条。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市水利稽察办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市水利稽察办工作人员。稽察专家、专业机构人员、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第九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第十条、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项目报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供图进度及有关验收中施工质量评价意见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标投标制 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以及建后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稽察,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 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稽察。第十四条,资金管理稽察 包括对资金使用 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稽察.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稽察,第十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工作稽察,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须对项目建设活 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第十八条.市水利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 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第十九条.被稽察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第二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 可采取下列方法、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稽察工作内容相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 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质询.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第二十一条.现场稽察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采用口头交换意见或书面稽察报告的形式。通报稽察情况 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第二十二条、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 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三 项目计划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四,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五、工程质量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七、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八.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第二十三条 稽察报告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查后.向项目法人通报稽察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利稽察办报告,市水利稽察办跟踪督促整改 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三,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四,依据情节轻重 向有关部门建议给其不良评价意见,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粤水建管、2012.122、号.处理、取消其进入水利建设市场资格。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五。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责任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六 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一,向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二 要求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 证据 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 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 可由市水利稽察办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 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 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第三十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利稽察办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 有权向市水利稽察办直至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一。按照市水利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 资料。二,项目开工同时.建设单位需填写,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表,该表格另行公布。报送市水利稽察办。三 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 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第三十二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市水利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 资料、合同、协议 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 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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