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法律 法规。参照、关于印发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粤水建管,2013.162 号 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被稽察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 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三 考察。选聘稽察专家.组织。承办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的相关培训 四,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五 承担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 市水利稽察办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一.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三.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 坚持原则 清正廉洁 维护国家利益.第七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八条,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市水利稽察办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市水利稽察办工作人员,稽察专家.专业机构人员。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第九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第十条、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项目报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供图进度及有关验收中施工质量评价意见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 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 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以及建后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责任制 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稽察 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 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稽察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稽察 包括对资金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稽察 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 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稽察 第十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可根据实际需要 开展专项工作稽察.第十七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第十八条,市水利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 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十九条 被稽察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 准确,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第二十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稽察工作内容相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二 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 合同,记录,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 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 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 质询,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核实,第二十一条,现场稽察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采用口头交换意见或书面稽察报告的形式,通报稽察情况。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第二十二条.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计划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 工程质量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及分析评价,六 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七。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八、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第二十三条 稽察报告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查后,向项目法人通报稽察意见 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利稽察办报告,市水利稽察办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三,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四.依据情节轻重 向有关部门建议给其不良评价意见,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 2012.122,号,处理.取消其进入水利建设市场资格 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五.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责任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 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 报表。依法复制.录音 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 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市水利稽察办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严重失职的,二 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 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 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 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第三十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利稽察办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 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水利稽察办直至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告、第三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按照市水利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二。项目开工同时,建设单位需填写,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表,该表格另行公布.报送市水利稽察办.三、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二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市水利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 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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