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 公正,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法律 法规,参照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粤水建管、2013 1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被稽察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机构 人员和职责,第五条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二,真实 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 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三.考察,选聘稽察专家、组织 承办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的相关培训,四 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五。承担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一.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利益。第七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 稽察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第八条、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市水利稽察办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市水利稽察办工作人员,稽察专家,专业机构人员。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第九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第十条 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 总概算批复、项目报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供图进度及有关验收中施工质量评价意见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标投标制 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 以及建后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 管理措施 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稽察,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稽察,第十四条,资金管理稽察、包括对资金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稽察,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 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稽察.第十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工作稽察,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第十八条、市水利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 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 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第十九条、被稽察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 报表及有关资料、第二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一 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稽察工作内容相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 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 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 查勘工程施工现场 检查工程质量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第二十一条。现场稽察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采用口头交换意见或书面稽察报告的形式,通报稽察情况。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第二十二条。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 项目前期工作 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三 项目计划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四、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五,工程质量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及分析评价,六,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七、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八.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第二十三条。稽察报告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查后、向项目法人通报稽察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利稽察办报告,市水利稽察办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 通报批评,二,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三。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四、依据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其不良评价意见,按照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 2012,122,号,处理 取消其进入水利建设市场资格.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 五 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责任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一 向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 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 录音 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 证据.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 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 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市水利稽察办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 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 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第三十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二 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 可以向市水利稽察办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三 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水利稽察办直至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告、第三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按照市水利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 资料 二,项目开工同时 建设单位需填写,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表.该表格另行公布,报送市水利稽察办。三,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 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第三十二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市水利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二 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三 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