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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法律 法规,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水建管、2013.1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被稽察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稽察办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三.考察.选聘稽察专家,组织.承办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的相关培训。四 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五,承担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 市水利稽察办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一 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三,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利益,第七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 稽察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第八条 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 市水利稽察办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市水利稽察办工作人员、稽察专家、专业机构人员。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第九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第十条,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 总概算批复 项目报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供图进度及有关验收中施工质量评价意见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以及建后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 的建立情况。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稽察.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稽察,第十四条,资金管理稽察 包括对资金使用 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稽察、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稽察。第十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工作稽察、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 市水利稽察办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 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第十八条,市水利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 结合工程规模 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第十九条,被稽察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 报表及有关资料,第二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稽察工作内容相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 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 质询 五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核实.第二十一条。现场稽察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采用口头交换意见或书面稽察报告的形式 通报稽察情况.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第二十二条 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 项目前期工作 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三。项目计划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四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五,工程质量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七,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八。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第二十三条.稽察报告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查后、向项目法人通报稽察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利稽察办报告。市水利稽察办跟踪督促整改 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三 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四,依据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其不良评价意见.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粤水建管。2012,122,号 处理 取消其进入水利建设市场资格,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五 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责任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一,向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 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三 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深入项目现场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 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 可由市水利稽察办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 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 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 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第三十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一 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 可以向市水利稽察办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水利稽察办直至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一、按照市水利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二,项目开工同时,建设单位需填写 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表.该表格另行公布、报送市水利稽察办。三.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第三十二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市水利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 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三 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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