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 确保工程质量 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粤水建管,2013 162 号 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被稽察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机构 人员和职责.第五条。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稽察办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三、考察、选聘稽察专家.组织、承办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的相关培训,四.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五.承担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一,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利益 第七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 稽察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第八条,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市水利稽察办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市水利稽察办工作人员,稽察专家 专业机构人员、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第九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第十条、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项目报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供图进度及有关验收中施工质量评价意见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 以及建后工程管理体制 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稽察、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 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稽察,第十四条、资金管理稽察,包括对资金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稽察,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稽察,第十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可根据实际需要 开展专项工作稽察、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 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第十八条 市水利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 下达稽察通知书、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第十九条.被稽察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第二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稽察工作内容相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二 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第二十一条、现场稽察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采用口头交换意见或书面稽察报告的形式,通报稽察情况、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第二十二条,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三.项目计划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及分析评价,六 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七、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八 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第二十三条.稽察报告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查后、向项目法人通报稽察意见 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利稽察办报告 市水利稽察办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 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通报批评.二 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三.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四。依据情节轻重 向有关部门建议给其不良评价意见.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 试行。粤水建管。2012 122。号。处理,取消其进入水利建设市场资格 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五。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责任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稽察人员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一。向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 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 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行使职责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市水利稽察办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 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四 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 报酬等费用 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第三十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 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利稽察办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 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水利稽察办直至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告。第三十一条。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一。按照市水利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二.项目开工同时.建设单位需填写,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表、该表格另行公布.报送市水利稽察办、三。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二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市水利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 或提供假情况 假证词的.三 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 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