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粤水建管,2013,1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 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被稽察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稽察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二 真实 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三 考察.选聘稽察专家、组织,承办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的相关培训,四、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五、承担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一,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三。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利益,第七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第八条 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市水利稽察办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市水利稽察办工作人员,稽察专家 专业机构人员,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第九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第十条。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 项目报建 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供图进度及有关验收中施工质量评价意见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 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以及建后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稽察。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 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稽察。第十四条,资金管理稽察.包括对资金使用 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稽察,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稽察,第十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工作稽察。第十七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第十八条。市水利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 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十九条、被稽察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第二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稽察工作内容相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 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 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质询、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第二十一条 现场稽察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采用口头交换意见或书面稽察报告的形式,通报稽察情况,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第二十二条。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 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二 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三,项目计划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四,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五,工程质量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及分析评价.六 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七.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八,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第二十三条 稽察报告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查后,向项目法人通报稽察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利稽察办报告,市水利稽察办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 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通报批评,二 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三 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四 依据情节轻重 向有关部门建议给其不良评价意见.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 试行.粤水建管。2012,122,号.处理,取消其进入水利建设市场资格 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五,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责任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 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一、向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 了解情况和取证.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 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行使职责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 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三 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市水利稽察办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 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二 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 报酬等费用 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 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第三十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利稽察办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水利稽察办直至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告.第三十一条、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一、按照市水利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二、项目开工同时,建设单位需填写。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表.该表格另行公布,报送市水利稽察办、三、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 数据.合同 帐簿 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第三十二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市水利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 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三 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5.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