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参照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水建管.2013,1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 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被稽察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稽察办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二,真实。准确 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三,考察,选聘稽察专家,组织 承办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的相关培训、四 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五、承担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一 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 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三,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坚持原则 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利益,第七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第八条。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市水利稽察办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市水利稽察办工作人员,稽察专家、专业机构人员,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第九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第十条、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 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项目报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供图进度及有关验收中施工质量评价意见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以及建后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管理措施 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稽察.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稽察,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稽察,包括对资金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稽察 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稽察,第十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工作稽察,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 市水利稽察办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 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八条 市水利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 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 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十九条 被稽察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 准确 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第二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稽察工作内容相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 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 仓储 办公 检测 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质询,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第二十一条.现场稽察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采用口头交换意见或书面稽察报告的形式。通报稽察情况 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第二十二条。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 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三,项目计划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五。工程质量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及分析评价,六。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七.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八。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第二十三条,稽察报告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查后。向项目法人通报稽察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利稽察办报告、市水利稽察办跟踪督促整改 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三,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四 依据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其不良评价意见,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12 122,号,处理、取消其进入水利建设市场资格。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五,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责任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一 向项目参建单位 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二 要求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 取证.质询等工作,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深入项目现场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 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四 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市水利稽察办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 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第三十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 可以向市水利稽察办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水利稽察办直至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告。第三十一条。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一,按照市水利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二、项目开工同时,建设单位需填写,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表,该表格另行公布,报送市水利稽察办,三,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 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 隐匿和弄虚作假、第三十二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市水利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 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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