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 公正。高效开展 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法律 法规,参照、关于印发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水建管,2013,1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被稽察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稽察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三.考察,选聘稽察专家.组织 承办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的相关培训、四、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五.承担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一 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三 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维护国家利益.第七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 稽察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八条。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 市水利稽察办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市水利稽察办工作人员 稽察专家,专业机构人员。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第九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第十条,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 工程质量.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项目报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供图进度及有关验收中施工质量评价意见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以及建后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责任制 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稽察,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稽察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稽察。包括对资金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稽察,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稽察 第十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可根据实际需要 开展专项工作稽察 第十七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 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八条.市水利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 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第十九条。被稽察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稽察工作内容相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 查勘工程施工现场 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 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 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质询、五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取证、核实 第二十一条 现场稽察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采用口头交换意见或书面稽察报告的形式。通报稽察情况,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第二十二条,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三.项目计划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四,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五 工程质量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及分析评价、六.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七,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八.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第二十三条 稽察报告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查后 向项目法人通报稽察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利稽察办报告。市水利稽察办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 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三,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四.依据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其不良评价意见,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12,122。号,处理.取消其进入水利建设市场资格,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五,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责任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一、向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二 要求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 资料 合同。数据。帐簿 凭证。报表 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 取证,质询等工作。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 依法行使职责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深入项目现场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 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市水利稽察办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 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违法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 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一 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 可以向市水利稽察办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水利稽察办直至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一,按照市水利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二、项目开工同时,建设单位需填写,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表 该表格另行公布 报送市水利稽察办.三,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二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市水利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