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水建管.2013、1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办法规定 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被稽察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稽察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二 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 三 考察 选聘稽察专家。组织 承办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的相关培训,四,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五 承担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一.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三。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坚持原则 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利益,第七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八条 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市水利稽察办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市水利稽察办工作人员。稽察专家.专业机构人员 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第九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第十条,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 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计划管理 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项目报建 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 供图进度及有关验收中施工质量评价意见等情况的稽察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以及建后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管理措施 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稽察.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稽察、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稽察.包括对资金使用 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稽察,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稽察、第十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工作稽察,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须对项目建设活 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第十八条。市水利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 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 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第十九条,被稽察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第二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稽察工作内容相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 记录 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 检测 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质询、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第二十一条,现场稽察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采用口头交换意见或书面稽察报告的形式、通报稽察情况 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第二十二条.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计划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四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五。工程质量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及分析评价、六.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七,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八.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第二十三条,稽察报告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查后。向项目法人通报稽察意见 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利稽察办报告,市水利稽察办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三,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四。依据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其不良评价意见,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 试行,粤水建管,2012.122,号、处理、取消其进入水利建设市场资格 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五、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责任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一,向项目参建单位 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 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 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市水利稽察办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 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 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 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利稽察办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水利稽察办直至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告,第三十一条。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一.按照市水利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二 项目开工同时,建设单位需填写、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表。该表格另行公布,报送市水利稽察办,三。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第三十二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市水利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 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