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 公正,高效开展 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粤水建管 2013.162 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被稽察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稽察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二.真实 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三.考察。选聘稽察专家.组织,承办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的相关培训,四,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五.承担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一 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三.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利益、第七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八条。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市水利稽察办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 稽察组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 市水利稽察办工作人员,稽察专家,专业机构人员。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第九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第十条,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 工程质量、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项目报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供图进度及有关验收中施工质量评价意见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以及建后工程管理体制 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稽察,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 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稽察,第十四条。资金管理稽察,包括对资金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 各项费用支出 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稽察、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稽察.第十六条 市水利稽察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工作稽察,第十七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 市水利稽察办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第十八条.市水利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 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第十九条、被稽察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 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第二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一 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稽察工作内容相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第二十一条.现场稽察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采用口头交换意见或书面稽察报告的形式。通报稽察情况、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第二十二条,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计划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四。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五。工程质量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及分析评价。六。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七。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八.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第二十三条,稽察报告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查后、向项目法人通报稽察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利稽察办报告,市水利稽察办跟踪督促整改 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 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三.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四。依据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其不良评价意见、按照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粤水建管 2012,122,号,处理、取消其进入水利建设市场资格.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 五,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责任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一。向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二 要求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 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 证据。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 取证 质询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深入项目现场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 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 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市水利稽察办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四 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第三十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 可以向市水利稽察办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 有权向市水利稽察办直至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一、按照市水利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 资料,二,项目开工同时,建设单位需填写 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表,该表格另行公布,报送市水利稽察办、三 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第三十二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市水利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 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