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水建管,2013,1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被稽察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 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三 考察,选聘稽察专家,组织。承办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的相关培训,四 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五,承担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 一,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三,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利益,第七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 稽察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第八条,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市水利稽察办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市水利稽察办工作人员、稽察专家。专业机构人员 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第九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第十条。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 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包括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项目报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供图进度及有关验收中施工质量评价意见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 以及建后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 管理措施,管理制度 的建立情况,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责任制 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稽察。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稽察。第十四条,资金管理稽察,包括对资金使用 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 各项费用支出 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稽察。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 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稽察,第十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工作稽察.第十七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式,第十八条,市水利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 下达稽察通知书、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第十九条。被稽察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第二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稽察工作内容相关情况的汇报 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 记录,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 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 仓储 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 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质询。五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第二十一条。现场稽察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采用口头交换意见或书面稽察报告的形式。通报稽察情况、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第二十二条 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 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三,项目计划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四.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五,工程质量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及分析评价,六.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七 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八.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第二十三条、稽察报告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查后.向项目法人通报稽察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利稽察办报告 市水利稽察办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 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 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三、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四.依据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其不良评价意见 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12。122 号。处理,取消其进入水利建设市场资格、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五,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责任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一、向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 进行查验,取证 质询等工作.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行使职责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 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市水利稽察办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 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 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利稽察办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水利稽察办直至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告、第三十一条,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 按照市水利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 资料。二,项目开工同时,建设单位需填写.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表,该表格另行公布.报送市水利稽察办,三。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合同,帐簿 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第三十二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市水利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 资料、合同、协议 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 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9 月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