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 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法律 法规,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粤水建管 2013,162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被稽察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三 考察、选聘稽察专家。组织,承办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的相关培训、四,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五、承担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一、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三.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利益,第七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第八条,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市水利稽察办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市水利稽察办工作人员.稽察专家。专业机构人员,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第九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第十条,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 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包括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 总概算批复.项目报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供图进度及有关验收中施工质量评价意见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以及建后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责任制 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稽察.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稽察.第十四条、资金管理稽察,包括对资金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 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稽察 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稽察、第十六条、市水利稽察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工作稽察。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第十八条、市水利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第十九条 被稽察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第二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 可采取下列方法,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稽察工作内容相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 记录 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 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 质询、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第二十一条 现场稽察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采用口头交换意见或书面稽察报告的形式.通报稽察情况,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第二十二条,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二 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三.项目计划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四、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五、工程质量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及分析评价.六、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七,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八.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第二十三条.稽察报告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查后,向项目法人通报稽察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利稽察办报告,市水利稽察办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三 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四。依据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其不良评价意见,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 2012,122。号,处理.取消其进入水利建设市场资格,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五,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责任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一,向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 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 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 证据,三 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四 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市水利稽察办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四 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 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利稽察办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水利稽察办直至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告。第三十一条.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一,按照市水利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 资料、二.项目开工同时、建设单位需填写.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表,该表格另行公布.报送市水利稽察办。三、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 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第三十二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市水利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9 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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