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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河道治导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防潮安全 发挥河道环境,生态和社会效益、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治导线是指河道经过整治以后在设计流量下的平面轮廓,河道治导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三亚市的河道治导线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治导线管理工作,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治导线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河道治导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河道治导线管理,对违反河道治导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五条.划定河道治导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 协调性 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保障行洪,排涝畅通、维护潮汐吞吐,改善生态系统.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应当划清河道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三。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六条、河道治导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河道治导线规划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 航运和纳潮畅通的要求.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治导线规划要求。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 确实需要调整河道治导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河道治导线.调整后的河道治导线,应当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的河道治导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七条、在河道治导线规划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 违反河道治导线规划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 占用河道治导线规划范围内区域,三,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四,种植高杆农作物。阻碍行洪的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五。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 煤灰。泥土,垃圾等.六.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七,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八 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九、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区,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 在河道治导线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许可审批,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等法律法规。在河道治导线规划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它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 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它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五.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 占用或者拆毁,第十条.需要临时占用河道治导线规划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河道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河道管理机构管理,土地利用必须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监督指导。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 应当优先用于河道整治及其配套工程建设用地,第十二条,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河道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河道治导线规划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三亚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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