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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眉山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眉山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公共用地。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眉山城区范围内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是指在眉山城区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临时占道停放位置。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是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使用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东坡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配合、第五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按照眉山城区公共停车场规划 结合交通管理实际共同设置、第六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按照不同交通区域.不同停放时间实行分段差别收费,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核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该收入用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维护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第七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管理要求,一、实施统一标线,标牌、统一分类管理,二.设置醒目统一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标志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标线。标牌严格按照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进行施划和设置。三,停放车辆车头朝向一致,顺向入位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规范 四.严格按照核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 禁止超额停放、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六。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电话 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人应主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不出具发票的.停放人可拒绝交费,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由市城管执法局进行查处。对拒绝交纳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予以处罚。一,擅自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的.二、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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