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眉山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 眉山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公共用地 的合理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眉山城区范围内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是指在眉山城区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临时占道停放位置.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是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使用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东坡区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配合、第五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按照眉山城区公共停车场规划,结合交通管理实际共同设置,第六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按照不同交通区域 不同停放时间实行分段差别收费,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核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该收入用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维护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七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管理要求.一,实施统一标线。标牌、统一分类管理,二 设置醒目统一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标志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标线,标牌严格按照国标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进行施划和设置。三,停放车辆车头朝向一致.顺向入位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规范,四.严格按照核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禁止超额停放、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六.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第八条。市城管执法局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人应主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不出具发票的、停放人可拒绝交费,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由市城管执法局进行查处。对拒绝交纳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执法局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予以处罚。一,擅自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的,二 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