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眉山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眉山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公共用地、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眉山城区范围内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是指在眉山城区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临时占道停放位置,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是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使用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东坡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配合。第五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按照眉山城区公共停车场规划。结合交通管理实际共同设置,第六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按照不同交通区域、不同停放时间实行分段差别收费,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核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该收入用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维护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第七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管理要求、一,实施统一标线、标牌。统一分类管理 二,设置醒目统一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标志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 标线。标牌严格按照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进行施划和设置.三、停放车辆车头朝向一致.顺向入位停放 维护停车秩序,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规范。四 严格按照核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禁止超额停放.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 六、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统一着装 持证上岗,第八条。市城管执法局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人应主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不出具发票的。停放人可拒绝交费,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由市城管执法局进行查处,对拒绝交纳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执法局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予以处罚.一,擅自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的、二,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