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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眉山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眉山城区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公共用地、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眉山城区范围内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是指在眉山城区道路上用交通标线 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临时占道停放位置,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是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使用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东坡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配合 第五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按照眉山城区公共停车场规划,结合交通管理实际共同设置。第六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按照不同交通区域.不同停放时间实行分段差别收费.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核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该收入用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维护和管理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第七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管理要求。一,实施统一标线、标牌.统一分类管理.二.设置醒目统一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标志牌 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 标线,标牌严格按照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进行施划和设置 三 停放车辆车头朝向一致,顺向入位停放 维护停车秩序.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规范.四、严格按照核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禁止超额停放,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六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第八条.市城管执法局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人应主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不出具发票的 停放人可拒绝交费,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由市城管执法局进行查处 对拒绝交纳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予以处罚。一,擅自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的 二。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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