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眉山城市建成区 以下简称.眉山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公共用地.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眉山城区范围内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是指在眉山城区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临时占道停放位置,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是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使用及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东坡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配合,第五条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 由市城管执法局 市公安交警支队按照眉山城区公共停车场规划 结合交通管理实际共同设置.第六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按照不同交通区域.不同停放时间实行分段差别收费,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核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该收入用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维护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七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管理要求。一。实施统一标线,标牌。统一分类管理、二.设置醒目统一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标志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标线,标牌严格按照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进行施划和设置,三、停放车辆车头朝向一致。顺向入位停放 维护停车秩序、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规范 四,严格按照核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禁止超额停放。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六、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第八条,市城管执法局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人应主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不出具发票的,停放人可拒绝交费。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由市城管执法局进行查处.对拒绝交纳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执法局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予以处罚 一.擅自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的、二,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