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眉山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眉山城区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公共用地,的合理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眉山城区范围内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是指在眉山城区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临时占道停放位置、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是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使用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东坡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配合。第五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市城管执法局 市公安交警支队按照眉山城区公共停车场规划、结合交通管理实际共同设置,第六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按照不同交通区域、不同停放时间实行分段差别收费。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核准收费标准 并向社会公布.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该收入用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维护和管理、严格实行 收支两条线。第七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管理要求、一。实施统一标线.标牌.统一分类管理、二,设置醒目统一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标志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标线 标牌严格按照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2009,进行施划和设置 三 停放车辆车头朝向一致、顺向入位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规范.四,严格按照核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禁止超额停放 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六.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统一着装 持证上岗.第八条,市城管执法局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电话 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人应主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不出具发票的,停放人可拒绝交费.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由市城管执法局进行查处 对拒绝交纳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 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执法局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予以处罚,一,擅自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的。二。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