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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眉山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眉山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公共用地,的合理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眉山城区范围内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是指在眉山城区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临时占道停放位置.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是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使用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东坡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配合.第五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 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按照眉山城区公共停车场规划,结合交通管理实际共同设置。第六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按照不同交通区域 不同停放时间实行分段差别收费、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核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该收入用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维护和管理 严格实行 收支两条线,第七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管理要求.一。实施统一标线。标牌。统一分类管理。二,设置醒目统一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标志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标线、标牌严格按照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进行施划和设置,三.停放车辆车头朝向一致。顺向入位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规范.四.严格按照核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 禁止超额停放,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六、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第八条,市城管执法局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人应主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不出具发票的,停放人可拒绝交费.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 由市城管执法局进行查处,对拒绝交纳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城管执法局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予以处罚 一 擅自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的、二 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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