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眉山城市建成区 以下简称。眉山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公共用地、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眉山城区范围内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是指在眉山城区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临时占道停放位置,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是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使用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东坡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配合、第五条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按照眉山城区公共停车场规划。结合交通管理实际共同设置。第六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按照不同交通区域、不同停放时间实行分段差别收费。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核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该收入用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维护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第七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管理要求 一,实施统一标线。标牌.统一分类管理.二 设置醒目统一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标志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 标线,标牌严格按照国标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2009 进行施划和设置.三、停放车辆车头朝向一致 顺向入位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规范。四,严格按照核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 禁止超额停放 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 六,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第八条、市城管执法局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电话 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人应主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不出具发票的、停放人可拒绝交费.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 由市城管执法局进行查处.对拒绝交纳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予以处罚.一。擅自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的。二。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