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眉山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眉山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公共用地,的合理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眉山城区范围内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是指在眉山城区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临时占道停放位置。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是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使用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东坡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配合,第五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 由市城管执法局 市公安交警支队按照眉山城区公共停车场规划 结合交通管理实际共同设置,第六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按照不同交通区域,不同停放时间实行分段差别收费、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核准收费标准 并向社会公布。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该收入用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维护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七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管理要求.一,实施统一标线、标牌,统一分类管理,二。设置醒目统一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标志牌 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标线 标牌严格按照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2009 进行施划和设置、三,停放车辆车头朝向一致 顺向入位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规范、四 严格按照核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禁止超额停放。五 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六、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第八条,市城管执法局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人应主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不出具发票的。停放人可拒绝交费,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由市城管执法局进行查处 对拒绝交纳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 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予以处罚 一。擅自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的,二,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