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08年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4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 特殊价值的树木.古树名木由市或者区,市。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 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古树名木属于私人所有的、应当在公布为古树名木前告知所有权人、并给予适当补偿,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活动。第四条,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市,县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前款规定部门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古树名木是国家保护性自然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或者认养古树名木,捐资人,认养人可以根据捐资保护或者认养约定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 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置标志,二,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管护责任人予以管护技术指导。四、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五、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将保护档案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封闭式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 由所在单位负责,二 开放式公园.公共绿地,广场 城镇公共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由建设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三,铁路 公路 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分别由铁路 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四,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 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 由村.居 民委员会负责。第九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与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护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护职责 一。确定或者委托专门人员负责管护 二 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三。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时,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 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十条,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费用由国家承担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死亡 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后、予以注销、危及安全确需采伐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一,在树冠垂直投影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二,在树冠外侧五米内新建建,构 筑物或者在树冠外侧三米内埋设地下管线,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四,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五.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六、刻划.钉钉 拴绳挂物、七 其他损害行为、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避让或者保护方案,并按照避让或者保护方案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第十四条 对于影响,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生产。经营,生活设施和建筑物.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所有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五条、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制订移植保护方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区 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机关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移植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 应经省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侵害古树名木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拒不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或者拒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损害 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处以每株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 损害古树名木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侵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 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或.四川省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15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附件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的决定2015年4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条第三款,古树名木属于私人所有的.应当在公布为古树名木前告知所有权人 并给予适当补偿,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避让或者保护方案,并按照避让或者保护方案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四款、此外,实施办法中的,应、统一修改为。应当.或。统一修改为 或者,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