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 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施工降水,空调取水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国土部门加强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 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规划制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开发 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编制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条。取水许可。凡需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未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决定批准的 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如涉及公共用地。公共地下管网的,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第六条、申请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 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七条、取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水资源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取水量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 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九条、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检修,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应当在检修、更换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水量 第十条.凿井管理,严禁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需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凿井施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二 凿井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用途 井位、井径,井深、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废井管理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报废取水井的 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回填,严禁擅自封闭.回填报废取水井。第十二条.开采限制 下列地区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一.地下水超采区.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地区、三。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 第十三条,禁止规定,严禁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第十四条 停止取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过程中 如发现坍塌,裂缝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交纳标准按照有关法规 规章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算收取、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户在取水点或者输水总管设置 第十六条,交纳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七条,使用监管 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检查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凿井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施工降水的 责令停止降水。限期补办手续,补交水资源费 并可处以建设单位每眼井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停或者回填其降水井。三,对报废取水井擅自进行封闭,回填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 垃圾堆等污染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82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