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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施工降水、空调取水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 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国土部门加强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区、市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 成华区.含高新区 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 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 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规划制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编制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 由市和区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条,取水许可.凡需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补正后予以受理,未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如涉及公共用地,公共地下管网的,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第六条.申请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七条。取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水资源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计划 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取水量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 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九条,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检修,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应当在检修,更换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水量。第十条,凿井管理、严禁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需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凿井施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二,凿井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 包括用途.井位,井径,井深.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四,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废井管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报废取水井的 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回填。严禁擅自封闭,回填报废取水井。第十二条,开采限制 下列地区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一,地下水超采区 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地区.三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第十三条、禁止规定 严禁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 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第十四条。停止取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过程中,如发现坍塌。裂缝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水资源费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交纳标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算收取,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户在取水点或者输水总管设置 第十六条、交纳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七条,使用监管。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十八条、检查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 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凿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施工降水的,责令停止降水。限期补办手续。补交水资源费,并可处以建设单位每眼井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停或者回填其降水井,三 对报废取水井擅自进行封闭,回填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 垃圾堆等污染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82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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