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施工降水 空调取水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国土部门加强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区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锦江区、青羊区 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建设 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规划制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 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编制规划 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 由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第五条.取水许可,凡需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未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如涉及公共用地.公共地下管网的、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第六条,申请变更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 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七条,取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水资源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取水量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一,因自然原因 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九条。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检修。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 应当在检修 更换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水量.第十条 凿井管理.严禁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需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凿井施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 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二。凿井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用途、井位,井径、井深 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 四,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废井管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报废取水井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回填 严禁擅自封闭,回填报废取水井,第十二条、开采限制 下列地区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一,地下水超采区,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地区,三,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第十三条,禁止规定 严禁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 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第十四条,停止取水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过程中,如发现坍塌。裂缝等异常情况时 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交纳标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算收取.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户在取水点或者输水总管设置 第十六条 交纳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七条、使用监管,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十八条。检查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凿井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施工降水的。责令停止降水。限期补办手续,补交水资源费.并可处以建设单位每眼井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停或者回填其降水井,三,对报废取水井擅自进行封闭,回填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82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 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