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 取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施工降水,空调取水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国土部门加强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 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 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规划制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 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 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编制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条,取水许可,凡需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 未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受理机关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如涉及公共用地。公共地下管网的,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第六条 申请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七条,取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水资源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取水量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 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 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九条.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检修 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应当在检修。更换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水量,第十条,凿井管理.严禁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需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凿井施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二,凿井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用途,井位,井径,井深,止水层 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 四、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废井管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报废取水井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回填。严禁擅自封闭。回填报废取水井,第十二条。开采限制 下列地区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一,地下水超采区,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地区,三,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 四 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第十三条,禁止规定,严禁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第十四条.停止取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过程中、如发现坍塌。裂缝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水资源费征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交纳标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算收取 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户在取水点或者输水总管设置 第十六条.交纳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七条,使用监管、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十八条 检查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凿井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施工降水的、责令停止降水 限期补办手续、补交水资源费 并可处以建设单位每眼井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停或者回填其降水井,三,对报废取水井擅自进行封闭,回填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82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