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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施工降水。空调取水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国土部门加强对矿泉水 地热水的管理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 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 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地下水资源开发 利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开发 利用 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编制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第五条 取水许可。凡需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 未补正材料的 视为自动撤回申请.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如涉及公共用地,公共地下管网的,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六条,申请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取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水资源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取水量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 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九条,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检修。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 应当在检修、更换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水量,第十条 凿井管理,严禁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需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凿井施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二。凿井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用途、井位 井径,井深,止水层,取水层 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四,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废井管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报废取水井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回填。严禁擅自封闭、回填报废取水井 第十二条 开采限制.下列地区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一 地下水超采区,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地区 三,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第十三条.禁止规定、严禁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第十四条.停止取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过程中.如发现坍塌、裂缝等异常情况时 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水资源费征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交纳标准按照有关法规 规章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算收取、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户在取水点或者输水总管设置、第十六条,交纳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七条,使用监管。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十八条.检查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凿井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施工降水的、责令停止降水,限期补办手续.补交水资源费,并可处以建设单位每眼井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停或者回填其降水井.三.对报废取水井擅自进行封闭 回填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82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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