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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 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施工降水。空调取水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国土部门加强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区。市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 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 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规划制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开发 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编制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 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第五条,取水许可,凡需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 未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受理机关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如涉及公共用地.公共地下管网的。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第六条.申请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七条、取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水资源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 取水量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 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九条,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检修。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 应当在检修 更换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水量 第十条.凿井管理 严禁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需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凿井施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 二、凿井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 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用途.井位,井径、井深、止水层,取水层 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四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废井管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报废取水井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回填、严禁擅自封闭、回填报废取水井,第十二条,开采限制、下列地区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一 地下水超采区.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地区、三,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 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 第十三条,禁止规定.严禁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第十四条,停止取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过程中,如发现坍塌、裂缝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水资源费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交纳标准按照有关法规 规章的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算收取.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户在取水点或者输水总管设置,第十六条、交纳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七条,使用监管,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十八条,检查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凿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施工降水的,责令停止降水,限期补办手续,补交水资源费。并可处以建设单位每眼井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停或者回填其降水井。三、对报废取水井擅自进行封闭 回填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法律 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82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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