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节约 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施工降水,空调取水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并会同市国土部门加强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 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 成华区,含高新区 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建设 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规划制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地下水资源开发 利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编制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和区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条、取水许可,凡需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补正后予以受理。未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如涉及公共用地 公共地下管网的,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第六条。申请变更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七条,取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水资源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 综合平衡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 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 取水量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一 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 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九条,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检修。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应当在检修,更换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水量、第十条、凿井管理,严禁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需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凿井施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二、凿井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用途.井位。井径 井深,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四.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废井管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报废取水井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回填 严禁擅自封闭、回填报废取水井,第十二条、开采限制、下列地区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一。地下水超采区 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地区 三,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 四 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第十三条,禁止规定。严禁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第十四条、停止取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过程中,如发现坍塌、裂缝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水资源费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交纳标准按照有关法规 规章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算收取,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户在取水点或者输水总管设置,第十六条 交纳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七条、使用监管 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十八条,检查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凿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施工降水的,责令停止降水。限期补办手续、补交水资源费。并可处以建设单位每眼井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停或者回填其降水井、三 对报废取水井擅自进行封闭,回填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1982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 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