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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 取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施工降水、空调取水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国土部门加强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规划制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编制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 由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第五条.取水许可 凡需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未补正材料的 视为自动撤回申请,三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如涉及公共用地、公共地下管网的.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第六条 申请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七条。取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水资源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取水计划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取水量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 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九条、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 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检修 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 应当在检修、更换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水量.第十条、凿井管理 严禁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 需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凿井施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 二,凿井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 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用途 井位 井径 井深。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 建井材料等、四.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废井管理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报废取水井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 回填 严禁擅自封闭、回填报废取水井 第十二条,开采限制、下列地区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一.地下水超采区。二 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地区,三,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 第十三条,禁止规定,严禁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 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第十四条,停止取水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过程中。如发现坍塌、裂缝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水资源费征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交纳标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算收取 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户在取水点或者输水总管设置,第十六条,交纳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七条,使用监管,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十八条。检查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凿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施工降水的,责令停止降水,限期补办手续.补交水资源费 并可处以建设单位每眼井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补办手续的 责令封停或者回填其降水井,三。对报废取水井擅自进行封闭.回填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82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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