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 取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施工降水.空调取水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国土部门加强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区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 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规划制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编制规划 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 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 由市和区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第五条,取水许可,凡需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未补正材料的 视为自动撤回申请.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受理机关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如涉及公共用地。公共地下管网的,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第六条、申请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七条 取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水资源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 综合平衡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 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取水计划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取水量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 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 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九条。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 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检修.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 应当在检修 更换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水量 第十条。凿井管理,严禁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需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凿井施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二。凿井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用途,井位。井径、井深 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 建井材料等.四.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废井管理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报废取水井的 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 回填.严禁擅自封闭.回填报废取水井 第十二条,开采限制。下列地区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一。地下水超采区,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地区 三。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第十三条、禁止规定,严禁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第十四条,停止取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过程中.如发现坍塌,裂缝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交纳标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算收取.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户在取水点或者输水总管设置,第十六条 交纳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七条.使用监管、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十八条,检查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凿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施工降水的。责令停止降水、限期补办手续、补交水资源费.并可处以建设单位每眼井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停或者回填其降水井.三。对报废取水井擅自进行封闭。回填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82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