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施工降水.空调取水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国土部门加强对矿泉水 地热水的管理 区,市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规划制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编制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和区。市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第五条、取水许可,凡需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 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未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如涉及公共用地.公共地下管网的、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第六条,申请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取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水资源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取水计划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取水量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九条、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检修.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应当在检修,更换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水量 第十条,凿井管理 严禁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需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凿井施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二 凿井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用途,井位、井径 井深,止水层 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废井管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报废取水井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回填.严禁擅自封闭、回填报废取水井,第十二条.开采限制,下列地区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一,地下水超采区。二 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地区 三、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第十三条.禁止规定,严禁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第十四条 停止取水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过程中。如发现坍塌.裂缝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交纳标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算收取。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户在取水点或者输水总管设置、第十六条 交纳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七条,使用监管.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十八条,检查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 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 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凿井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施工降水的.责令停止降水 限期补办手续、补交水资源费 并可处以建设单位每眼井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补办手续的 责令封停或者回填其降水井。三,对报废取水井擅自进行封闭。回填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82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 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