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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施工降水、空调取水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国土部门加强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区,市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 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锦江区 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 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规划制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 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编制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条.取水许可 凡需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补正后予以受理 未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如涉及公共用地、公共地下管网的。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第六条。申请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七条,取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水资源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取水量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 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 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九条。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 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检修 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应当在检修,更换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水量,第十条,凿井管理、严禁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 需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凿井施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二,凿井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用途.井位,井径 井深,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废井管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报废取水井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回填,严禁擅自封闭 回填报废取水井.第十二条、开采限制 下列地区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一.地下水超采区.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地区,三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第十三条 禁止规定 严禁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 粪坑 垃圾堆等污染源.第十四条 停止取水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过程中.如发现坍塌,裂缝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交纳标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算收取.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户在取水点或者输水总管设置 第十六条、交纳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七条 使用监管.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 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十八条,检查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 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凿井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施工降水的。责令停止降水.限期补办手续、补交水资源费,并可处以建设单位每眼井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停或者回填其降水井、三,对报废取水井擅自进行封闭,回填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1982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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