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宝山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宝山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宝山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宝府办、2011 109号 同时废止.2015年12月3日,关于加强宝山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行为,切实加强住房保障 服务百姓安居。按。规范程序 项目认定 对口供应。封闭运作,的原则 根据、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 限定供应价格 用于推进本区农村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规划转型等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建设中安置农、居.民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属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本意见、第四条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本区动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 区建设交通委.区国,集 资委.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区政府成立宝山区保障性住房价格核定小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委 区规划土地局和区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区域内动迁安置房建设价格的核定工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街镇,园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五条区规划土地局应当根据本区重点发展区域.重点项目建设农,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本区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街镇,园区上报的年度动迁安置房房源需求,编制本区动迁安置房的年度实施计划,第六条动迁安置房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区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同时应当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 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 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第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区规划土地局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第八条对于街镇,园区申报的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联合预审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申报动迁安置房项目认定、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批复认定的动迁安置房项目、应在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建设单位 并完成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逾期未完成的项目要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各相关部门进行区动迁安置房项目认定联合预审具体职责为。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立项出具预审意见,区规划土地局对规划参数 土地指标 土地价格等出具预审意见 区保障性住房价格核定小组对房屋建设价格出具预审意见、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项目周边配套条件出具预审意见、各相关街镇。园区对基地现状及地上构筑物类别。项目的开工.预售 时间以及动迁项目。安置对象和户数出具预审意见.第九条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下达批复确认的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实施程序性储备 由各相关街镇。园区组织实施前期开发并做好土地出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十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供应要求,户型分配比例以及建房协议价格等,列入招拍挂文件内容。建设动迁安置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本金,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第十一条动迁安置房的土地供应价格。折算为住宅及经营性公建楼面价,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结合土地市场价格,报区政府同意。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市政公建配套建设费、财务成本。开发单位的微利和相关税费等组成、项目所在街镇.园区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就建房协议价格提出初步意见。由区保障性住房价格核定小组制订建房协议价格组成的指导性意见.根据初步意见出具预审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核.建房协议价格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有文件明确规定导致的因素除外,按照上述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各相关街镇、园区负责动迁安置房建设基地动迁工作、应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征用 房屋征收等规定、并应按照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节点交地.与中标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三条区规划土地局与取得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在出让合同中注明。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第十四条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 开发企业应当与项目所在街镇、园区签订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就建设要求,开发规模,供应要求,房源用途,房型标准 配套标准,房屋建设价格,开,竣 工时间节点,回购时点,条件 违约责任等具体问题作出约定.第十五条区规划土地局对动迁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区建设交通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扩初评审,并根据动迁安置房的建设要求进行审批,第十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 二。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也可以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厅,用于农民动迁安置的住宅、房型设计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也可以少量配置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厅,相关街镇 园区根据上述要求,对区域内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户型分配比例提出初步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核定后列入土地招拍挂文件中,三、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以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四.符合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和环保要求 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适用技术的应用.第十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并与动迁安置房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转让.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要严格执行上海市保障性住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区建设交通委应当指导。协调和督促本区动迁安置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加强监管。健全层层负责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并全面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各相关街镇.园区是本区域动迁安置房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将动迁基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区建设交通委,第三章供应和使用,第十九条符合动迁安置房建设基地房源安置条件的安置人.必须通过.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建立,房源,动迁补偿协议.安置人,供应单,一一对应关系,有关街镇。园区负责定向供应阶段信息公开工作,对动迁安置房项目的房源应公开、公布动迁安置房的位置。套数,单价等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动迁安置房安置人名单,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动迁安置房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由房源所在街镇。园区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如跨区域调整,应由双方街镇.园区联合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进行统筹管理,第二十条动迁安置房项目在取得最后一批房源。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后一年内 按照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剩余,尚未销售完毕的,房源由街镇。园区全部回购,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回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约定的建房协议价格。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开发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 有文件明确规定导致的因素除外 应由街镇.园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经开发企业认可的专业机构,对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价和财务决算审计 审计报告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约定的房屋建设价格加成本补差.需经街镇 园区确认后、由区保障性住房价格核定小组初审。报区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动迁安置房基地的配套设施建成后.应由建设基地所在街镇,园区负责接管.开办和运营.其中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由街镇,园区或区属国有企业按成本价收购 市政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无偿移交,以成本价收购的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其产权纳入国有,集体,资产管理范畴、由于地下机动车库投资额已分摊到住宅和经营性商业配套设施中 故地下机动车库应无偿移交所在街镇、园区.使用权归其所属物业公司,各相关街镇、园区负责协调公建配套设施的维护、环保 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项目基地动迁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有关街镇 园区应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动迁安置房使用情况明细表,拆迁,征收。户数和。配套商品房供应单。的使用情况分别进行核对,将拆迁.征收.情况进行汇总 统计。并及时梳理剩余房屋和供应单,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动迁安置房剩余房源进行统计 汇总、报区政府进行监管使用。各街镇,园区动迁安置房的空置率将与下年度的所辖区域动迁安置房项目申报计划挂钩、有关街镇,园区应建立动迁基地动迁安置房的完整档案资料 区国,集,资委负责对新增经营性公建经营收益使用情况监管,区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应对动迁安置房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第二十三条动迁安置房达到预售条件时.开发企业可凭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的。动迁安置房预售认定单、和相关街镇 园区意见以及其他要件,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预售申请、动迁安置房的预售许可证应当注记、动迁安置房,动迁安置房可通过期房预售进行销售,也可交付后现房销售 第二十四条开发企业应在动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预,销.售合同签订后。动迁安置房的购房人应当持,配套商品房供应单 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 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准动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应当在相应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第二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当向动迁安置房的买受人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第二十六条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回购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动迁安置房应实行定向供应,各相关街镇.园区及开发企业严禁将动迁安置房销售给不在对口安置范围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被拆迁,征收.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剩余的安置面积,优惠价格面积进行相互间转让和组合、如发生违规转让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 违规销售。转让房源。工程建设和管理缺乏监管和质量保证等情形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规定,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意见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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