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乱悬挂,乱散发行为。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第三条,管理执法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 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乱张贴 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 依法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一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第五条.禁止行为。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禁止在树木上张贴 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 应当经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禁止在主要道路 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交通集散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禁止散发的具体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第六条,公共招贴栏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坊。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第七条.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各单位应当保持所使用,管理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发现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 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所辖区域内有乱张贴,乱涂写 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未能及时清除的,应当组织清除。第八条,行政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 涂写。刻画,悬挂,散发等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的单位和个人,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代为清除的费用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第九条,暂停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对违反本规定随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散发宣传品,标语,在其中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通讯工具号码使用人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市电信管理部门暂停其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市电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执行本规定.暂停通讯工具号码使用期间内,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电信管理部门恢复其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第十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 妨碍公务处理,侮辱,殴打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绿化市容行政管理人员和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