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 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二 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 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 电话,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 地点、原因.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三.鉴定结论,四 整改意见。第十条,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一.调派人员救援,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四 转移。疏散受灾人员、五 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七。消除灾害隐患,第三章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 检测.气象主管机构,规划 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 施工。检测单位.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三,技术评价意见。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 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修改后,重新申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 防雷工程竣工图,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 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 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二 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 不得收取费用,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 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 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 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 没有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 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 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二 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七.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 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减灾 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 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三.防雷装置 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