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 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他区,县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 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 进行雷电监测。预报。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 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 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三、鉴定结论 四、整改意见、第十条 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派人员救援,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七.消除灾害隐患、第三章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 帮助,做好服务工作,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 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 施工图。三,技术评价意见,四 防雷装置检测计划。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 颁发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 出具 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根据 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 防雷工程竣工图、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 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 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审核 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 不得收取费用、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 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 以及监督电话。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 二 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 未安装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 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 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二 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 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七 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雷电灾害 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 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 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