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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并且负责南明区 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三 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 教育培训.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 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 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二.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情况。三,鉴定结论、四、整改意见,第十条,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一.调派人员救援。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六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七.消除灾害隐患,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条下列场所 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 施工,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 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 检测单位,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三。技术评价意见、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 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防雷工程竣工图,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 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核 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 考核合格.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 公正,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 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 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 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 二 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 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气象 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 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验收的.三 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七。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 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 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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