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区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 进行雷电监测,预报.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 教育培训,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 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 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 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 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 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 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二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三,鉴定结论,四,整改意见,第十条。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一、调派人员救援.二 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七、消除灾害隐患、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 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 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气象主管机构。规划 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三 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 重新申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 防雷工程竣工图,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 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 不得收取费用,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 时间和结果。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 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 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二,检测报告真实 科学 公正.三 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 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 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 资格等级进行设计 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 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七 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 一.雷电灾害 是指因直击雷 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 防雷减灾 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 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 评估鉴定等、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