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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区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 进行雷电监测,预报.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 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三,鉴定结论 四、整改意见 第十条.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一,调派人员救援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四、转移 疏散受灾人员、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六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七,消除灾害隐患,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条下列场所 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 检测.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 二 防雷装置设计 施工图 三、技术评价意见,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修改后.重新申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防雷工程竣工图,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 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三 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 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 以及监督电话。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 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 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 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二 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 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 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 作出决定的。四。指定设计.施工 检测单位的,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 七 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 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 防雷减灾 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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