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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 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他区。县、市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 进行雷电监测.预报,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四 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 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 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 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三、鉴定结论.四、整改意见.第十条、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派人员救援、二 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七.消除灾害隐患 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 三类建筑物,构筑物。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 施工 检测单位.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三,技术评价意见、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防雷工程竣工图,四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审核,监督 检查人员经过培训 考核合格,二 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 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 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 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三 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 不采取措施整改的.五 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 或者超越资质 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三 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 依法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 七、不履行服务 监督管理职责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 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 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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