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他区 县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二 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 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 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二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三。鉴定结论 四.整改意见.第十条,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一、调派人员救援,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三 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四,转移 疏散受灾人员。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六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七,消除灾害隐患,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条下列场所 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国家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 帮助,做好服务工作.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 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三,技术评价意见。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防雷工程竣工图,四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 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审核.监督 检查人员经过培训 考核合格.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 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 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 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 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 以及监督电话.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二 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四 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七 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 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 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 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