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他区。县,市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 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原因,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三。鉴定结论.四、整改意见.第十条。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一,调派人员救援.二 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七.消除灾害隐患、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验收、使用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 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 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 施工 检测单位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三.技术评价意见,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 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 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 防雷工程竣工图。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不合格的 出具 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 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 考核合格、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 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 公正.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 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五 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 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 没有资质,资格证书 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有第一项 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二 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 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四 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 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七 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 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