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并且负责南明区 云岩区 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 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 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 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 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 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原因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三。鉴定结论。四 整改意见,第十条,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一,调派人员救援,二 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七,消除灾害隐患。第三章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 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 施工图、三,技术评价意见,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 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修改后,重新申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 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 防雷工程竣工图,四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二 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 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 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 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二 检测报告真实 科学.公正,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二 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 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五 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 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 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有第一项 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二 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二 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 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四 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六 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七 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 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