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 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并且负责南明区 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他区、县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进行雷电监测 预报 二 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 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 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 及时采取措施 排除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 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 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 电话,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 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二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三,鉴定结论。四、整改意见。第十条.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一.调派人员救援.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七。消除灾害隐患、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 资格证书 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 检测单位,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不合格的、出具 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四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审核 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 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 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 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 不采取措施整改的,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 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五 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七,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 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 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 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