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方案市住建委。区质监站.区建管所 区招投标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 沪建管、2015。571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巡查目的、一。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二.推进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落实,依法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三 结合日常监督 检查情况 了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 定期分析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对策措施,四.进一步提升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二。组织机构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全面负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 区建管委巡查组设在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嘉定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质监站 受区建管委委托、下设巡查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成立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组长由区建管委分管领导担任,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科长.区安质监站站长、区建管所所长和区招标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建立巡查人员 专家、库以及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根据被查项目规模,性质、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区安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标办三家单位人员,开展巡查活动 区安质监站巡查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三 巡查范围及重点内容巡查范围包括。本区范围内在建房屋建设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项目组织管理、质量安全行为等方面,一 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1.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2,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 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二,项目组织管理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2,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3。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4.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5,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三,质量安全行为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2、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 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 工艺、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 验收,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 每月组织实施。备查项目原则上从上月安全,质量和经营行为被开具整改通知单。暂缓施工指令书等,月报表、以及文明施工被投诉的项目中随机选取,五、巡查方式和频次巡查事先不通知工地,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原则上每周巡查2个在建工程、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重大工程、保障房项目当年度做到全覆盖.同时。结合市 区建筑业每年阶段性重点工作 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集中整治.六,结果处理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按照区建管委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 相关单位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下属相关单位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召开巡查工作讲评会 通报巡查工作情况,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七.工作要求1、认真履职。巡查组应认真查阅工程技术资料.核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有针对性的抽查工程实物质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实施情况,认真,规范记录巡查情况。2、廉洁奉公、严格把关 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