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方案市住建委,区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投标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571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巡查目的,一,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二、推进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落实,依法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三.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了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 定期分析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对策措施 四。进一步提升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二 组织机构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全面负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区建管委巡查组设在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 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嘉定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质监站。受区建管委委托、下设巡查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成立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组长由区建管委分管领导担任、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科长,区安质监站站长、区建管所所长和区招标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建立巡查人员 专家。库以及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根据被查项目规模,性质 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区安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标办三家单位人员,开展巡查活动,区安质监站巡查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三,巡查范围及重点内容巡查范围包括,本区范围内在建房屋建设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项目组织管理、质量安全行为等方面 一.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1.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2.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 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二 项目组织管理1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2 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3.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 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4,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5,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三 质量安全行为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 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2,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 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工艺 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施工机械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每月组织实施、备查项目原则上从上月安全,质量和经营行为被开具整改通知单。暂缓施工指令书等,月报表 以及文明施工被投诉的项目中随机选取.五 巡查方式和频次巡查事先不通知工地 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原则上每周巡查2个在建工程。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重大工程,保障房项目当年度做到全覆盖 同时,结合市、区建筑业每年阶段性重点工作,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集中整治,六 结果处理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 按照区建管委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相关单位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 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下属相关单位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 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召开巡查工作讲评会。通报巡查工作情况,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和意见。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七,工作要求1、认真履职,巡查组应认真查阅工程技术资料,核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情况.有针对性的抽查工程实物质量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实施情况.认真.规范记录巡查情况,2 廉洁奉公,严格把关。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 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