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方案市住建委。区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投标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沪建管 2015.571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巡查目的、一.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二、推进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落实。依法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三,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了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定期分析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对策措施.四 进一步提升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二.组织机构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全面负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 区建管委巡查组设在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嘉定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 区安质监站,受区建管委委托、下设巡查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成立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组长由区建管委分管领导担任 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科长,区安质监站站长,区建管所所长和区招标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建立巡查人员,专家,库以及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 根据被查项目规模,性质、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区安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标办三家单位人员 开展巡查活动,区安质监站巡查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三。巡查范围及重点内容巡查范围包括,本区范围内在建房屋建设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项目组织管理。质量安全行为等方面、一,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1。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 2 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二.项目组织管理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2.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3 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4,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5,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 三、质量安全行为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 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2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 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工艺 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每月组织实施、备查项目原则上从上月安全 质量和经营行为被开具整改通知单。暂缓施工指令书等,月报表。以及文明施工被投诉的项目中随机选取 五.巡查方式和频次巡查事先不通知工地 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 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原则上每周巡查2个在建工程、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重大工程、保障房项目当年度做到全覆盖 同时。结合市,区建筑业每年阶段性重点工作、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集中整治 六.结果处理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 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按照区建管委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相关单位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 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下属相关单位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召开巡查工作讲评会,通报巡查工作情况,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和意见.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七,工作要求1、认真履职 巡查组应认真查阅工程技术资料、核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情况、有针对性的抽查工程实物质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实施情况,认真。规范记录巡查情况、2、廉洁奉公,严格把关、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