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方案市住建委。区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投标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571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巡查目的。一,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二 推进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落实。依法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三,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了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定期分析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对策措施 四。进一步提升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二,组织机构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区建管委、全面负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区建管委巡查组设在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嘉定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质监站,受区建管委委托,下设巡查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成立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组长由区建管委分管领导担任、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科长,区安质监站站长 区建管所所长和区招标办主任担任副组长 建立巡查人员.专家、库以及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根据被查项目规模.性质 安排相关专业人员 区安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标办三家单位人员。开展巡查活动,区安质监站巡查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巡查范围及重点内容巡查范围包括,本区范围内在建房屋建设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重点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项目组织管理。质量安全行为等方面、一.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1,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2,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二、项目组织管理1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2,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3。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4,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5。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 三 质量安全行为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2,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工艺、检测 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每月组织实施,备查项目原则上从上月安全。质量和经营行为被开具整改通知单,暂缓施工指令书等,月报表、以及文明施工被投诉的项目中随机选取,五.巡查方式和频次巡查事先不通知工地。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原则上每周巡查2个在建工程、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重大工程,保障房项目当年度做到全覆盖,同时。结合市,区建筑业每年阶段性重点工作 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 实施集中整治 六,结果处理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 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按照区建管委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 相关单位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 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 作出进一步处理。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下属相关单位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召开巡查工作讲评会。通报巡查工作情况 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和意见,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七。工作要求1。认真履职,巡查组应认真查阅工程技术资料,核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情况,有针对性的抽查工程实物质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实施情况。认真 规范记录巡查情况、2,廉洁奉公.严格把关。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 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