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方案市住建委,区质监站、区建管所 区招投标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 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 571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巡查目的。一、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二.推进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落实 依法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三,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了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定期分析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对策措施 四,进一步提升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二 组织机构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全面负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区建管委巡查组设在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嘉定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质监站 受区建管委委托。下设巡查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 成立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组长由区建管委分管领导担任.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科长 区安质监站站长。区建管所所长和区招标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建立巡查人员、专家.库以及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根据被查项目规模.性质。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区安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标办三家单位人员,开展巡查活动。区安质监站巡查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三,巡查范围及重点内容巡查范围包括 本区范围内在建房屋建设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项目组织管理,质量安全行为等方面、一,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1,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2、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 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二.项目组织管理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2。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3。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 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4、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5,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三、质量安全行为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2,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 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 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工艺.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 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每月组织实施、备查项目原则上从上月安全、质量和经营行为被开具整改通知单.暂缓施工指令书等,月报表,以及文明施工被投诉的项目中随机选取.五、巡查方式和频次巡查事先不通知工地,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原则上每周巡查2个在建工程 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重大工程。保障房项目当年度做到全覆盖、同时。结合市,区建筑业每年阶段性重点工作.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集中整治、六,结果处理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 在限期内落实整改,按照区建管委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相关单位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 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 作出进一步处理、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下属相关单位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定期对巡查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召开巡查工作讲评会,通报巡查工作情况,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和意见。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七,工作要求1,认真履职,巡查组应认真查阅工程技术资料 核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有针对性的抽查工程实物质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实施情况,认真、规范记录巡查情况 2,廉洁奉公、严格把关,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 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