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方案市住建委。区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投标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 沪建管。2015.571号 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巡查目的.一,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遏制转包 挂靠 违法分包,二 推进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落实、依法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三,结合日常监督 检查情况.了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 定期分析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研究制定相关对策措施,四、进一步提升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二、组织机构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全面负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 区建管委巡查组设在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嘉定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质监站.受区建管委委托。下设巡查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成立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组长由区建管委分管领导担任 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科长.区安质监站站长 区建管所所长和区招标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建立巡查人员,专家 库以及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根据被查项目规模。性质。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区安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标办三家单位人员。开展巡查活动,区安质监站巡查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三,巡查范围及重点内容巡查范围包括,本区范围内在建房屋建设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 项目组织管理,质量安全行为等方面.一、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1.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的情况 2.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二、项目组织管理1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 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2,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3。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4 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5,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三,质量安全行为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 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2。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工艺,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每月组织实施、备查项目原则上从上月安全,质量和经营行为被开具整改通知单.暂缓施工指令书等,月报表 以及文明施工被投诉的项目中随机选取、五,巡查方式和频次巡查事先不通知工地。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 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 提出整改要求、原则上每周巡查2个在建工程。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重大工程、保障房项目当年度做到全覆盖.同时.结合市.区建筑业每年阶段性重点工作.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集中整治,六,结果处理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 在限期内落实整改,按照区建管委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相关单位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 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下属相关单位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召开巡查工作讲评会 通报巡查工作情况.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和意见.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七 工作要求1,认真履职.巡查组应认真查阅工程技术资料,核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情况,有针对性的抽查工程实物质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实施情况。认真,规范记录巡查情况.2。廉洁奉公,严格把关.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 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