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方案市住建委。区质监站 区建管所、区招投标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571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巡查目的、一.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遏制转包。挂靠 违法分包。二,推进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落实.依法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三,结合日常监督 检查情况.了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定期分析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研究制定相关对策措施.四 进一步提升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二,组织机构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全面负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 区建管委巡查组设在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嘉定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质监站、受区建管委委托。下设巡查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成立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组长由区建管委分管领导担任 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科长,区安质监站站长。区建管所所长和区招标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建立巡查人员、专家.库以及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根据被查项目规模.性质,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区安质监站 区建管所。区招标办三家单位人员,开展巡查活动、区安质监站巡查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三。巡查范围及重点内容巡查范围包括、本区范围内在建房屋建设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项目组织管理,质量安全行为等方面.一、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1.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合同备案的情况.2.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 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二,项目组织管理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2 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3.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4.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5,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三、质量安全行为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2,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工艺,检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每月组织实施,备查项目原则上从上月安全,质量和经营行为被开具整改通知单,暂缓施工指令书等。月报表 以及文明施工被投诉的项目中随机选取,五、巡查方式和频次巡查事先不通知工地、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 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原则上每周巡查2个在建工程 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重大工程。保障房项目当年度做到全覆盖 同时。结合市。区建筑业每年阶段性重点工作.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集中整治,六,结果处理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 按照区建管委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相关单位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 对逾期不整改的 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下属相关单位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召开巡查工作讲评会。通报巡查工作情况,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和意见、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七。工作要求1,认真履职 巡查组应认真查阅工程技术资料、核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有针对性的抽查工程实物质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实施情况、认真.规范记录巡查情况 2 廉洁奉公,严格把关.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