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方案市住建委,区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投标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 沪建管 2015,571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巡查目的,一、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遏制转包.挂靠 违法分包,二,推进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落实,依法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三。结合日常监督 检查情况,了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定期分析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对策措施、四,进一步提升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二、组织机构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全面负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区建管委巡查组设在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 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嘉定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质监站 受区建管委委托、下设巡查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成立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组长由区建管委分管领导担任、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科长。区安质监站站长,区建管所所长和区招标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建立巡查人员。专家,库以及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 根据被查项目规模 性质、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区安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标办三家单位人员,开展巡查活动.区安质监站巡查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巡查范围及重点内容巡查范围包括,本区范围内在建房屋建设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项目组织管理 质量安全行为等方面,一,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1 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 重点检查施工许可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合同备案的情况、2,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 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二,项目组织管理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 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2.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3,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4。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5、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三 质量安全行为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2。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 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工艺.检测 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每月组织实施、备查项目原则上从上月安全,质量和经营行为被开具整改通知单 暂缓施工指令书等.月报表。以及文明施工被投诉的项目中随机选取、五、巡查方式和频次巡查事先不通知工地、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 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提出整改要求。原则上每周巡查2个在建工程 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重大工程 保障房项目当年度做到全覆盖.同时。结合市。区建筑业每年阶段性重点工作 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集中整治 六 结果处理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 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 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落实整改、按照区建管委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相关单位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 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作出进一步处理、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下属相关单位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召开巡查工作讲评会,通报巡查工作情况.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七、工作要求1 认真履职,巡查组应认真查阅工程技术资料、核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情况,有针对性的抽查工程实物质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实施情况 认真、规范记录巡查情况.2,廉洁奉公、严格把关。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