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方案市住建委.区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投标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 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 沪建管,2015,571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巡查目的 一、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二、推进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落实,依法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三。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了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定期分析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对策措施.四、进一步提升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二。组织机构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全面负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区建管委巡查组设在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 嘉定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质监站,受区建管委委托.下设巡查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成立嘉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组长由区建管委分管领导担任,区建管委建筑业监管科科长,区安质监站站长、区建管所所长和区招标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建立巡查人员.专家 库以及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根据被查项目规模,性质。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区安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标办三家单位人员、开展巡查活动、区安质监站巡查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三、巡查范围及重点内容巡查范围包括.本区范围内在建房屋建设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项目组织管理 质量安全行为等方面,一、建设程序和承发包活动1,参建各方履行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合同备案的情况,2,参建各方开展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二 项目组织管理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2 全面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3。注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注册执业人员带班制度,签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 4。劳务用工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防用品配备情况,5、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 三 质量安全行为1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包括抽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 监测。检测和审图等参建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2,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材料.工艺.检测.分部分项工程 工序.验收、施工机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应制订计划、每月组织实施,备查项目原则上从上月安全、质量和经营行为被开具整改通知单 暂缓施工指令书等、月报表 以及文明施工被投诉的项目中随机选取.五.巡查方式和频次巡查事先不通知工地,巡查工作结束,巡查组应针对巡查情况 向被巡查工地的参建各方反馈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点评 提出整改要求 原则上每周巡查2个在建工程。也可根据在建工程的数量作适当调整。重大工程 保障房项目当年度做到全覆盖 同时.结合市。区建筑业每年阶段性重点工作。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集中整治 六,结果处理巡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巡查组应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开具相应的整改通知单 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 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 在限期内落实整改。按照区建管委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相关单位应负责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对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或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应在复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复工、对逾期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 作出进一步处理 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下属相关单位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反馈巡查组 巡查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巡查档案.定期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召开巡查工作讲评会.通报巡查工作情况、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七,工作要求1.认真履职 巡查组应认真查阅工程技术资料,核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情况,有针对性的抽查工程实物质量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实施情况 认真、规范记录巡查情况.2,廉洁奉公 严格把关。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