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处置的指导意见为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深入推进城乡违法违规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州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杜绝增量。消化存量.建立机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通过宣传教育,调查摸底,集中整治,依法查处整治.检查验收、常态巡视等多种手段.客观科学分时,分区.分类的对全州城乡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进行治理。各县市要以城市规划区,开发区规划区,乡镇集镇规划区。重点区域农村,坝区,主要交通干线沿线 旅游景区景点周边,集镇周边 城郊结合部农村 为重点,扎实认真调查.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制度、全面推进全州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 在2016年查处违法建筑的基础上.严控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增量.加大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存量的查处,2017年至2019年、每年查处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存量分别达50。70,和90,以上、到2020年查处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存量全面完成任务。得到坚决遏制 并形成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覆盖率达到80。以上,二.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范围楚雄州域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建 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违法建筑 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 构,筑物。乡村违法建筑。是指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 构、筑物.三,职责分工、一,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构,筑物的 由各县市住建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乡违法违规建。构 筑物进行调查 登记.建档、汇总 上报等认定和进行处置。其中、按照职责分工、各县市住建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置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乡镇和村规划区的违法建,构 筑物 二 违反国土、林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 构 筑物.由各县市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调查,登记,建档 汇总,上报等认定和进行处置,三,公安,文化 旅游.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处置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四 对于情况复杂历史遗留建,构、筑物,难以认定和处置的,由各县市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 并依法作出书面认定和处置意见,五.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及处置办法。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六 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州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成员单位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州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处置工作,四。城乡违法违规建筑认定标准。一。城乡违法用地上的建筑认定标准1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2.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 3 擅自改变批准土地用途占用土地的,4,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未归还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 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认定标准1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2,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3、超过规划许可使用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4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 构。筑物,5.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 构、筑物、6。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违法建筑,主要包括擅自在院内,楼顶,露台搭建的建,构。筑物,7,在临街两侧擅自新建 搭建的建,构,筑物 8。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学校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及公益事业用地的建,构.筑物。9。公路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10,河道 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 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利工程运行无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11。在林地上建设的与林业生产无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12.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建,构。筑物。五、城乡违法违规建筑认定时间划分,一、用地违法行为的认定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城市违法建筑的认定,1990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城市规划区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三。镇乡村违法建筑的认定,1993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实施后 镇乡村规划区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的建 构、筑物、四,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认定 已建成的建筑是否违法。依照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违法建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当时的规划作出性质认定 由各县市综合执法局根据认定结论依法查处。在镇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当时的规划作出违法性质认定.并依法查处,2。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作出违法性质认定。由各县市综合执法局根据认定结论依法查处。在镇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作出违法性质认定。并依法查处、3,建设时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的。按集体土地上的建设认定处理。撤村进社,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但尚未征收征用的,祖籍户按集体土地认定政策处理 4、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建筑物证件不全的、由县市规划 国土等部门联合认定,并提出认定意见。5,历史遗留建设的时间可参考航拍图 卫星图片对比认定,航拍图,卫星图片难以准确判定的.由基层组织结合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城区建筑物普查结果和相关建设资料确定 经公示无异议后、提出书面证明意见,六,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处置分类,一 城镇违法建筑拆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内容。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2,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 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3。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4、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5 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6,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7,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8.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二,乡村违法建筑拆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1、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实施.逾期不自行拆除的 2。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的,3 严重妨碍 影响重点项目推进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三,暂缓拆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后、作出暂缓拆除决定,1、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在未获得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的。2、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的。3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暂缓拆除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并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1.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2.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前款所称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作出鉴定结论,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处罚并补办手续已取得土地审批等手续 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规定的下列建设行为、依法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可以补办手续。1。未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2.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并经依法处置的、3,乡村违法建筑面积不超过许可面积10,的 4.房屋因灾灭失,危房等特殊原因,未经批准在原来宅基地上按原高度 面积重建的,5。以房屋改建或维修名义实施整体拆建。未改变原高度 面积的、七,城乡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一、对在建违法建筑的查处。1.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立即拆除 不停止建设或者不立即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依法出具 对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抄送供水。供电单位执行、并依法强制拆除,2 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组织拆除。二,对已建违法建筑的查处,1。违法建筑处置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 逾期不整改,不拆除的。依法出具.对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抄送供电,供水.供气 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执行,2。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到,对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应停止受理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房产登记,变更,转让,抵押评估等事项。已受理或办理的,依法予以退件或停止办理。3.公安,消防 安监。税务。市场监管,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接到 对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后.对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提供服务或不予行政许可。已办理许可手续的.暂缓相关许可证件的审验或年检,4 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在接到 对已建违法建设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后.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服务,供水。供电 供气.通信 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对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提供服务的内容 八,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处置程序 一,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 应当予以采纳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应当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 可以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筑当事人承担 四.当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强制拆除实施时间,相关依据。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的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公告可以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粘贴 也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发布,六。当事人未在强制拆除公告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 将财物登记造册 运送他处存放 并通知当事人领取、七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八,无法确定违法建筑所有权人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公告 督促违法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 乡,镇 人民政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九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利用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 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十.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处置违法建筑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规范 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土地功能更新、景观改造等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工作.九、加强配合联合综合执法下列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配合综合执法,财政等部门办理对实施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相关手续、一。环境保护部门应对没收的建筑利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如何整改提出意见、二 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没收的建筑利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如何整改提出意见 三。国土部门应对没收的建筑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提出认定意见 四,住建部门应对没收的建筑提出建议用途 同时补办相关的规划许可手续,十,强化责任追究.一。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未依法处置的。2.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建,构,筑物建设施工,装修、供水.供电、供气。通讯 电视,办理生产经营场所相关证照等手续的.3.违反本规定 居住区有违法建.构,筑物建设,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制止和上报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未及时对违法建.构,筑物建设停水.停电的,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把违法违规建筑纳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名下.直系亲属名下的房产是否有违法违规建筑情况,要如实向组织申报,三,对重点地区再次摸底调查并进行查处 重点是州市县公务员小区和别墅区,摸底调查细化到违法户主姓名.工作单位.职级,凡涉违户主是公职人员的,特别是党员和领导干部,要以,党性作担保。帽子作抵押.带头拆违治违,四,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 阻碍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 阻碍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