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 2011。56号,各自治州 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 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办公用房和土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是指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和物尽其用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配,置、第五条 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坚持实事求是.保障需要,科学配置,节俭适用的原则。配置方式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购置。调剂、租赁.划拨等.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办公用房或者土地,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的,二,原办公用房和土地按规定处置后需要另行配置的。三 原办公用房和土地因国家建设被征收需要另行配置的.四、其他办公用房和土地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形、申请配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不得购置、租赁或者新建 扩建、确需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第七条,配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回进行统一配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调剂处置、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管理办公用房和土地的机构,人员,健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专项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条、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省人民政府大院内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专项维修工程由使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审核,审批.并按照部门预算程序办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方案和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办公用房专项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办公用房专项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严禁变相扩建,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 处置及办公用房专项维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 并接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二.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方式,程序及收益管理情况.三,办公用房和土地出售、转让 置换,调剂 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情况,四,其他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二,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办公用房和土地流失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实施.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建设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办公用房和土地实行年度统计盘点和报告制度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 处置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盘点、建立统计台帐、做到帐实。帐卡、帐帐相符。对统计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统计盘点结果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统计盘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涉及实物和账务调整的,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第四章。处置及争议调处。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出售、转让。置换,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报损、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等,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办公用房和土地 二、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确需报损 报废.淘汰的办公用房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办公用房和土地。四。非正常损失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五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未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和土地出租。出借或者调剂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第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 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投资,不得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土地和房屋确需进行出租。出借。调剂.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等,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土地权属转移的出售。置换.转让等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争议。由使用单位协商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调解,处理.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调解 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相关部门 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 二 超计划,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调剂使用的 三.利用率低 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接受调剂处置的,四,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维修中违反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规定的,五 借办公用房专项维修之机变相扩建的.六.不按规定上缴经营或者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收入的 七、不按规定报送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情况和年度统计盘点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八 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九、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转移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十,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的,十一、不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另行制定 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省人民政府的,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