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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5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 合理配置 有效使用办公用房和土地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是指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和物尽其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日常管理 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配.置。第五条,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坚持实事求是、保障需要、科学配置、节俭适用的原则,配置方式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购置,调剂.租赁,划拨等.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办公用房或者土地。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的,二、原办公用房和土地按规定处置后需要另行配置的,三。原办公用房和土地因国家建设被征收需要另行配置的 四.其他办公用房和土地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形、申请配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不得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确需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七条,配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回进行统一配置 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调剂处置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管理办公用房和土地的机构,人员。健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专项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条.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省人民政府大院内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专项维修工程由使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审核。审批。并按照部门预算程序办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方案和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办公用房专项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办公用房专项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严禁变相扩建,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办公用房专项维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并接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二,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方式 程序及收益管理情况.三,办公用房和土地出售,转让 置换.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情况,四.其他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 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四。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办公用房和土地流失的,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实施 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建设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办公用房和土地实行年度统计盘点和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盘点、建立统计台帐、做到帐实,帐卡.帐帐相符 对统计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统计盘点结果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统计盘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涉及实物和账务调整的、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处置及争议调处.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 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出售,转让 置换、调剂.出租 出借.对外投资 担保。报损,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等 处置范围包括。一 闲置办公用房和土地、二。经过相关部门鉴定 确需报损.报废 淘汰的办公用房,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 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办公用房和土地 四、非正常损失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和土地出租 出借或者调剂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投资.不得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对占有 使用的土地和房屋确需进行出租,出借 调剂 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等 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土地权属转移的出售.置换.转让等.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争议,由使用单位协商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调解。处理。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调解,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相关部门 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擅自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二 超计划,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调剂使用的。三,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接受调剂处置的.四、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维修中违反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规定的,五.借办公用房专项维修之机变相扩建的,六.不按规定上缴经营或者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收入的 七.不按规定报送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 处置情况和年度统计盘点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八.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九、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转移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 十,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的。十一,不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 含垂直管理单位 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省人民政府的.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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