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 5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办公用房和土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是指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 权责一致和物尽其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配、置,第五条,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坚持实事求是 保障需要.科学配置 节俭适用的原则,配置方式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购置,调剂.租赁,划拨等,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办公用房或者土地 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的,二,原办公用房和土地按规定处置后需要另行配置的。三 原办公用房和土地因国家建设被征收需要另行配置的.四,其他办公用房和土地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形.申请配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 不得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确需购置 租赁或者新建 扩建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七条。配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回进行统一配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调剂处置,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管理办公用房和土地的机构、人员,健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 使用,处置及专项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第十条,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省人民政府大院内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 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专项维修工程由使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审核。审批.并按照部门预算程序办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方案和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办公用房专项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办公用房专项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严禁变相扩建,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办公用房专项维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并接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 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标准 配置计划。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二,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方式、程序及收益管理情况 三,办公用房和土地出售 转让,置换 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情况,四 其他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二,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四,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办公用房和土地流失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实施,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 资产核实和制度建设等 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办公用房和土地实行年度统计盘点和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盘点 建立统计台帐、做到帐实。帐卡。帐帐相符.对统计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统计盘点结果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统计盘点报告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涉及实物和账务调整的,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第四章,处置及争议调处,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出售,转让 置换,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担保.报损.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等,处置范围包括。一 闲置办公用房和土地,二 经过相关部门鉴定 确需报损。报废.淘汰的办公用房,三,因单位分立 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办公用房和土地,四.非正常损失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五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未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和土地出租。出借或者调剂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投资、不得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土地和房屋确需进行出租、出借、调剂、对外投资 担保或者改变用途等、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土地权属转移的出售、置换,转让等。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争议.由使用单位协商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调解,处理、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调解 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相关部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 二.超计划。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调剂使用的,三.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接受调剂处置的,四,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维修中违反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规定的 五.借办公用房专项维修之机变相扩建的,六 不按规定上缴经营或者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收入的,七,不按规定报送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情况和年度统计盘点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八、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九,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转移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 十.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的,十一、不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省人民政府的 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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