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 5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办公用房和土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是指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和土地 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和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配.置。第五条、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坚持实事求是。保障需要。科学配置、节俭适用的原则,配置方式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购置,调剂、租赁,划拨等、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办公用房或者土地。一 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的。二。原办公用房和土地按规定处置后需要另行配置的 三,原办公用房和土地因国家建设被征收需要另行配置的 四、其他办公用房和土地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形.申请配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 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 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不得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确需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第七条.配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回进行统一配置 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调剂处置,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管理办公用房和土地的机构、人员 健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专项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第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省人民政府大院内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专项维修工程由使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审核.审批,并按照部门预算程序办理 使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方案和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办公用房专项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办公用房专项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经济适用原则 严格控制标准,严禁变相扩建。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办公用房专项维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并接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二,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方式 程序及收益管理情况 三,办公用房和土地出售,转让,置换.调剂,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情况、四。其他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一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二。单位分立。撤销,合并 改制 隶属关系改变的,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办公用房和土地流失的,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实施。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清理的基本情况,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建设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对办公用房和土地实行年度统计盘点和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 处置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盘点.建立统计台帐,做到帐实、帐卡。帐帐相符。对统计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 说明情况,统计盘点结果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统计盘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涉及实物和账务调整的 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第四章,处置及争议调处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出售.转让,置换,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报损,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等 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办公用房和土地,二,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确需报损。报废.淘汰的办公用房,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 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办公用房和土地、四 非正常损失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未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和土地出租。出借或者调剂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第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投资。不得对外担保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对占有 使用的土地和房屋确需进行出租、出借,调剂。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等,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土地权属转移的出售,置换。转让等.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争议.由使用单位协商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调解。处理、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调解、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相关部门 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 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二、超计划、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调剂使用的、三 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接受调剂处置的 四,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维修中违反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规定的、五、借办公用房专项维修之机变相扩建的.六、不按规定上缴经营或者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收入的,七.不按规定报送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情况和年度统计盘点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八 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九、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转移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十、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的。十一 不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省人民政府的,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