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5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办公用房和土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是指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和物尽其用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占有 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配。置,第五条.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坚持实事求是,保障需要,科学配置.节俭适用的原则、配置方式主要包括 办公用房的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购置 调剂.租赁,划拨等。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办公用房或者土地.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的 二 原办公用房和土地按规定处置后需要另行配置的.三,原办公用房和土地因国家建设被征收需要另行配置的 四.其他办公用房和土地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形 申请配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 须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不得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确需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第七条、配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 不得超标准配置、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超标准占有 使用的办公用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回进行统一配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利用率低 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调剂处置,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管理办公用房和土地的机构,人员、健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专项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第十条,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省人民政府大院内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 其他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专项维修工程由使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审核 审批.并按照部门预算程序办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方案和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办公用房专项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办公用房专项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严禁变相扩建,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办公用房专项维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并接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二,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方式,程序及收益管理情况 三,办公用房和土地出售,转让,置换 调剂 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情况,四,其他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 一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四,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办公用房和土地流失的、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实施、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建设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办公用房和土地实行年度统计盘点和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盘点,建立统计台帐。做到帐实 帐卡。帐帐相符,对统计盘点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统计盘点结果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统计盘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涉及实物和账务调整的。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第四章。处置及争议调处、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出售,转让.置换,调剂 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 报损,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等,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办公用房和土地,二、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确需报损、报废、淘汰的办公用房、三,因单位分立 撤销,合并、改制 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办公用房和土地。四.非正常损失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未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 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用途 不得将办公用房和土地出租,出借或者调剂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第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投资、不得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土地和房屋确需进行出租.出借,调剂。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等,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土地权属转移的出售.置换,转让等,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争议,由使用单位协商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协商不能解决的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调解,处理,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调解,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相关部门 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或予以通报批评 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擅自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二,超计划,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调剂使用的 三 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接受调剂处置的 四、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维修中违反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规定的,五 借办公用房专项维修之机变相扩建的、六.不按规定上缴经营或者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收入的、七,不按规定报送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情况和年度统计盘点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八 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九,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转移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十 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的,十一.不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按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 含垂直管理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省人民政府的。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