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5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办公用房和土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是指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坚持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和物尽其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配.置、第五条.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 坚持实事求是.保障需要.科学配置、节俭适用的原则。配置方式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购置,调剂。租赁。划拨等、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办公用房或者土地,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的,二.原办公用房和土地按规定处置后需要另行配置的,三、原办公用房和土地因国家建设被征收需要另行配置的,四。其他办公用房和土地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形 申请配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 须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不得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确需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第七条.配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回进行统一配置 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调剂处置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管理办公用房和土地的机构 人员.健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专项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第十条.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省人民政府大院内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 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专项维修工程由使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 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审核,审批。并按照部门预算程序办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方案和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办公用房专项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办公用房专项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严禁变相扩建、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办公用房专项维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并接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二。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方式.程序及收益管理情况。三,办公用房和土地出售,转让 置换.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情况,四、其他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四、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办公用房和土地流失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实施 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建设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办公用房和土地实行年度统计盘点和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 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盘点 建立统计台帐 做到帐实 帐卡、帐帐相符。对统计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统计盘点结果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统计盘点报告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涉及实物和账务调整的 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处置及争议调处、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出售。转让 置换,调剂,出租 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报损,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等、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办公用房和土地 二,经过相关部门鉴定 确需报损、报废,淘汰的办公用房,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 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办公用房和土地 四、非正常损失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未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占有 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和土地出租,出借或者调剂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投资 不得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土地和房屋确需进行出租 出借 调剂,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等。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土地权属转移的出售.置换.转让等.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争议,由使用单位协商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协商不能解决的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调解,处理.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调解,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相关部门 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 二,超计划 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调剂使用的,三。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接受调剂处置的、四、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维修中违反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规定的,五 借办公用房专项维修之机变相扩建的,六.不按规定上缴经营或者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收入的 七,不按规定报送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情况和年度统计盘点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八。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九,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转移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 十 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的。十一,不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另行制定 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其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省人民政府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