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5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 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合理配置 有效使用办公用房和土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是指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和物尽其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配 置.第五条,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坚持实事求是,保障需要、科学配置 节俭适用的原则,配置方式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购置、调剂、租赁 划拨等、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办公用房或者土地,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的、二.原办公用房和土地按规定处置后需要另行配置的,三。原办公用房和土地因国家建设被征收需要另行配置的。四,其他办公用房和土地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形,申请配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方案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不得购置 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确需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七条,配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回进行统一配置 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调剂处置。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管理办公用房和土地的机构,人员、健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专项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 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第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省人民政府大院内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 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专项维修工程由使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审核.审批 并按照部门预算程序办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方案和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办公用房专项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办公用房专项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严禁变相扩建。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办公用房专项维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并接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二 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方式、程序及收益管理情况.三、办公用房和土地出售,转让,置换。调剂,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情况 四.其他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四、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办公用房和土地流失的,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实施 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建设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对办公用房和土地实行年度统计盘点和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盘点 建立统计台帐。做到帐实,帐卡,帐帐相符,对统计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统计盘点结果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统计盘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涉及实物和账务调整的,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第四章,处置及争议调处,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转移及核销 包括出售.转让.置换、调剂 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报损。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等.处置范围包括.一 闲置办公用房和土地 二、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确需报损,报废 淘汰的办公用房.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办公用房和土地、四.非正常损失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五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未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用途 不得将办公用房和土地出租,出借或者调剂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第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投资。不得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土地和房屋确需进行出租,出借.调剂,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等。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土地权属转移的出售.置换,转让等,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争议 由使用单位协商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调解,处理.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相关部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 二 超计划、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调剂使用的,三、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接受调剂处置的。四、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维修中违反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规定的.五 借办公用房专项维修之机变相扩建的。六,不按规定上缴经营或者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收入的,七,不按规定报送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 变动,处置情况和年度统计盘点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八。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九.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转移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十、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的。十一,不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十二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省人民政府的。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