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5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合理配置 有效使用办公用房和土地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是指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和物尽其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配、置。第五条 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坚持实事求是 保障需要、科学配置、节俭适用的原则 配置方式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购置,调剂,租赁。划拨等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办公用房或者土地、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的,二,原办公用房和土地按规定处置后需要另行配置的 三、原办公用房和土地因国家建设被征收需要另行配置的.四,其他办公用房和土地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形。申请配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方案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不得购置 租赁或者新建.扩建 确需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七条、配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回进行统一配置 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调剂处置,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管理办公用房和土地的机构。人员、健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专项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 加强日常管理。第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省人民政府大院内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 其他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专项维修工程由使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审核 审批,并按照部门预算程序办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方案和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办公用房专项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办公用房专项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严禁变相扩建。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办公用房专项维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 并接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二、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方式,程序及收益管理情况、三 办公用房和土地出售,转让,置换、调剂。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情况.四。其他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二.单位分立 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办公用房和土地流失的,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实施、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建设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对办公用房和土地实行年度统计盘点和报告制度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盘点 建立统计台帐.做到帐实,帐卡,帐帐相符 对统计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统计盘点结果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统计盘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涉及实物和账务调整的、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第四章,处置及争议调处,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转移及核销 包括出售.转让、置换 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 报损。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等 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办公用房和土地.二.经过相关部门鉴定 确需报损.报废,淘汰的办公用房 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办公用房和土地、四、非正常损失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未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和土地出租 出借或者调剂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第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投资、不得对外担保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土地和房屋确需进行出租、出借,调剂、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等,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土地权属转移的出售 置换,转让等。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争议、由使用单位协商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调解、处理.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相关部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二,超计划,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调剂使用的,三、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接受调剂处置的。四,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维修中违反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规定的.五.借办公用房专项维修之机变相扩建的。六、不按规定上缴经营或者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收入的,七、不按规定报送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情况和年度统计盘点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八,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九 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转移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十,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的,十一 不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 含垂直管理单位 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省人民政府的 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