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5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 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办公用房和土地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是指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权责一致和物尽其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配.置、第五条 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坚持实事求是.保障需要、科学配置、节俭适用的原则 配置方式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新建和扩建 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购置,调剂,租赁,划拨等。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办公用房或者土地 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的,二,原办公用房和土地按规定处置后需要另行配置的 三,原办公用房和土地因国家建设被征收需要另行配置的,四,其他办公用房和土地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形、申请配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不得购置.租赁或者新建 扩建.确需购置,租赁或者新建 扩建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第七条、配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回进行统一配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调剂处置.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管理办公用房和土地的机构.人员。健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专项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第十条、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 省人民政府大院内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专项维修工程由使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审核,审批。并按照部门预算程序办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方案和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办公用房专项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办公用房专项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经济适用原则 严格控制标准、严禁变相扩建.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 处置及办公用房专项维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并接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二。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方式,程序及收益管理情况。三 办公用房和土地出售,转让 置换 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情况.四。其他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单位分立 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四,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办公用房和土地流失的,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实施.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帐务清理 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建设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对办公用房和土地实行年度统计盘点和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盘点,建立统计台帐 做到帐实、帐卡,帐帐相符 对统计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统计盘点结果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统计盘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涉及实物和账务调整的。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第四章。处置及争议调处,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出售.转让,置换 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报损。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等。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办公用房和土地.二.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确需报损,报废。淘汰的办公用房。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办公用房和土地,四,非正常损失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未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和土地出租、出借或者调剂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投资,不得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土地和房屋确需进行出租 出借.调剂,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等,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土地权属转移的出售、置换、转让等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争议 由使用单位协商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调解,处理、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调解 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相关部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二.超计划.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调剂使用的.三,利用率低 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接受调剂处置的。四.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维修中违反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规定的,五.借办公用房专项维修之机变相扩建的,六、不按规定上缴经营或者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收入的.七、不按规定报送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情况和年度统计盘点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八。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九。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转移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十、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的。十一、不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省人民政府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