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5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办公用房和土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是指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和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配,置 第五条.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坚持实事求是.保障需要。科学配置.节俭适用的原则,配置方式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购置。调剂、租赁,划拨等,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办公用房或者土地.一 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的。二.原办公用房和土地按规定处置后需要另行配置的、三、原办公用房和土地因国家建设被征收需要另行配置的。四。其他办公用房和土地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形、申请配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 不得购置。租赁或者新建 扩建 确需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的 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第七条,配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回进行统一配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调剂处置,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管理办公用房和土地的机构。人员.健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 使用。处置及专项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第十条。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省人民政府大院内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专项维修工程由使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审核,审批。并按照部门预算程序办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方案和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办公用房专项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 办公用房专项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严禁变相扩建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办公用房专项维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 并接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二,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方式、程序及收益管理情况.三 办公用房和土地出售 转让、置换,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担保或者改变用途情况,四 其他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二.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办公用房和土地流失的、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实施 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建设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对办公用房和土地实行年度统计盘点和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 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盘点。建立统计台帐。做到帐实,帐卡.帐帐相符 对统计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统计盘点结果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统计盘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涉及实物和账务调整的,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处置及争议调处,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出售,转让,置换.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担保,报损,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等,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办公用房和土地.二.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确需报损,报废。淘汰的办公用房.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办公用房和土地、四 非正常损失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未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占有 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和土地出租。出借或者调剂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第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投资 不得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对占有 使用的土地和房屋确需进行出租。出借,调剂。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等、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土地权属转移的出售。置换 转让等、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争议,由使用单位协商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调解。处理,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调解 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相关部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二 超计划。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调剂使用的。三、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接受调剂处置的,四.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维修中违反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规定的 五、借办公用房专项维修之机变相扩建的,六。不按规定上缴经营或者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收入的,七、不按规定报送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情况和年度统计盘点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八,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九、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转移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十,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的、十一.不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省人民政府的 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