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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5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办公用房和土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 是指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和物尽其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配.置 第五条.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坚持实事求是、保障需要。科学配置,节俭适用的原则。配置方式主要包括 办公用房的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购置.调剂 租赁。划拨等,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办公用房或者土地.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的.二 原办公用房和土地按规定处置后需要另行配置的,三、原办公用房和土地因国家建设被征收需要另行配置的 四 其他办公用房和土地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形。申请配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 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不得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确需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七条,配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回进行统一配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调剂处置,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管理办公用房和土地的机构,人员,健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专项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第十条。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省人民政府大院内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专项维修工程由使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审核,审批.并按照部门预算程序办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方案和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 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办公用房专项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办公用房专项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严禁变相扩建、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办公用房专项维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 并接受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二,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方式 程序及收益管理情况.三.办公用房和土地出售、转让,置换,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情况 四。其他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二。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四.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办公用房和土地流失的.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实施。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建设等 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办公用房和土地实行年度统计盘点和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盘点 建立统计台帐.做到帐实,帐卡。帐帐相符,对统计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统计盘点结果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统计盘点报告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涉及实物和账务调整的,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第四章。处置及争议调处、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出售。转让,置换,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报损。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等。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办公用房和土地 二。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确需报损,报废,淘汰的办公用房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 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办公用房和土地,四.非正常损失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未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和土地出租,出借或者调剂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第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投资,不得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对占有 使用的土地和房屋确需进行出租,出借.调剂,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等。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土地权属转移的出售,置换.转让等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争议,由使用单位协商解决 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调解.处理,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相关部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二.超计划,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调剂使用的.三,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拒绝接受调剂处置的,四。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维修中违反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规定的 五,借办公用房专项维修之机变相扩建的,六 不按规定上缴经营或者处置办公用房和土地收入的,七。不按规定报送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情况和年度统计盘点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八、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九。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转移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十,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的,十一,不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其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省人民政府的.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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