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油区管理工作、维护区域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秩序,促进油地经济融合发展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相关部门职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油区工作由地区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第三条。各涉油县。市,和职能部门要争取设置油区综合服务大厅,为石油单位提供方便 快捷,高质量的服务,要按照职责权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手续、支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促进我区石化产业发展。第四条.对于油区重大突发事件。各县市和石油单位要及时向地委.行署报告、由地区统一组织协调处理,第二章。土地利用.第五条 在勘探阶段.尚未探明是否有稳定开采价值的石油天然气资源时,采用临时用地方式,该用地方式只需确定用地面积、由石油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临时用地申请 经批准后.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根据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进行收费和补偿.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果两年后仍不能探明是否有稳定开采价值的石油天然气资源 可继续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进行挖沙,取土等行为的 也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六条、探明有稳定开采价值的石油天然气项目建设用地。包括附属建设项目如.道路.管线等设施用地.由石油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勘探开发主管部门下达的石油。天然气开发批准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县。市 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用地单位申请进行实地调查。明确四至界限后 拟定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案 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征地方案.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供地方案,并附相关文件和图件。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项目用地经批准后,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办理供地手续,并进行登记发证.第三章.林地利用 第七条,征。占、用林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程序上报,严禁越权审批,凡在胡杨林区或梭梭林区内永久和临时性征。占。用林地的,须逐级上报审批,第八条 征、占,用林地申报资料包括下级林业部门的请示文件.使用林地申请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 林地权属证明。植被恢复措施,征、占。用林地单位证明等资料复印件、第九条、征,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被征.占 用林地单位或个人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的标准执行.由征地单位同被占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进行补偿。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 73号,的标准执行 由征地单位向自治区林业厅交纳.第十条.根据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实际和特点 石油单位可分批上报征、占、用林地材料 每批材料中征。占、林地的油井.道路及其它设施数量不限,以相对集中的区块为主,所有材料一式八份,每批材料可以编制一个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对石油单位上报的征,占、用林地材料.经林业部门审核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上一级林业部门审核或审批,第十一条 石油单位要配合林业部门做好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工作 尽量减少占用林地。其它设施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建设中应尽量避免砍伐林木、修建道路宜采用填土方的形式进行。避免毁坏更多的林地,临时用地期满后要及时办理永久用地手续,对临时用地要及时恢复原貌。保护林区生态环境、第十二条.在勘探开发过程中、石油单位要及时向林业部门通报油井分布和进入林区人员、车辆的数量和情况。以便办理各项入林手续,林业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征,占.用林地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制止超范围占用林地行为。第十三条,临时占用林地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时间与永久性占用林地相同,第四章 草原利用.第十四条、征,占.用.临时使用草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农业部第58号令,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征用,使用草原面积超过70公顷的项目,由农业部审核.征用。使用草原面积在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自治区畜牧厅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面积在3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 市,畜牧兽医局审核.30公顷以上、5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地区畜牧兽医局审核.5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畜牧厅审核 第十五条、根据农业部第58号令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征用使用草原审核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牧法规字 2006.10号,的规定,办理征用.使用草原申报手续 应提供草原征。占、用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草原权属证明材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与草原监理部门及草原使用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协议,征 占。用草原单位的证明资料复印件等,临时占用草原只需提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第十六条。征、占.用草原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 500号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草原监理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1999.3号,规定的标准。交纳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第十七条、征,占。用.临时使用草原的 由征、占、用单位向当地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权限内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现场勘验.草原征 占.用单位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准备相关资料.经逐级审核后,携带申请资料前往权限内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权限内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按规定和程序审核后、向当事人送达、草原征占用审核同意书 对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抄报上级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提供说明作业地点,面积,草原植被恢复方案的书面材料。报辖区畜牧兽医部门批准 同时须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造成矿产地质环境破坏的、须进行治理恢复 从事地质勘探 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车辆 应当向当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使区域,行驶路线及草原植被恢复方案的书面申请材料,经确认后方可行驶。第十九条、石油单位上报的征 占、用草原材料一式七份,经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 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或审批、第二十条,石油单位要积极配合草原主管部门做好草原保护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占用草原的面积。临时占用草原不得超过两年 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临时用地限期内如需办理永久用地手续的 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标准交纳相关费用,超期限用地的、由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石油单位要及时向草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油井分布和进入草原的人员、车辆数量情况 以便办理各项入原手续.境内涉及油气勘探开发的县。市,每年要与石油单位签订草原防火责任书,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切实做好草原防火工作,严防草原火灾发生、第五章、水资源利用、第二十二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建设项目要按照程序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提交取水申请及相关资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 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凡是开采地下水或引用地表水用于生产,生活和绿化的石油单位、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8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水资源费标准。向颁发.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乌苏市,沙湾县水资源费标准为地下水0,7元,立方米,地表水0,3元。立方米,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 和布克赛尔县水资源费标准为地下水0。4元,立方米.地表水0.15元,立方米,第二十四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建设项目要依法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防洪避灾方案,进行必要的防洪工程建设,防洪工程设施经当地水利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穿越河流 湖泊,渠道的建设方案。要符合国家防洪和河道管理有关规定。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将水土流失防治纳入工程预算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第二十七条、石油单位在建设和生产等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要按照要求和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如无能力治理的。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治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发、2000,45号,的规定 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 必须按以下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一是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除生物措施外。按恢复其有效标准的造价一次性缴纳,二是损毁水土保持设施中的生物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时,按下列规定缴纳,从事勘探。采油 采石 取土,取水等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按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5元.持续性生产经营活动继续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除按地表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5元外.再按年销售总额的0.1.缴纳、生物措施。指天然植被 人工林、草和原生地表、这些生物措施一旦遭到毁坏,很难自然恢复、必须进行人工治理、维护当地的水土保持功能、第二十九条、油区道路及配套建筑物的规划布局.必须注重保护油区的自然水系.减少和防止修建油区道路切断水系,破坏生态环境。凡已建成的油区道路切断自然水系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快恢复自然水系、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第三十条.油气勘探开发建设项目要注重保护水库,枢纽等重要水工建筑物的安全,禁止在水库.枢纽等重要水工建筑物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钻孔和爆破.需在水库,枢纽等重要水工建筑物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附近进行钻孔。爆破的,必须经所在县.市,河流域管理处.地区水利局审查同意后可方实施,禁止大吨位机械.车辆在水库大坝 防洪堤。水闸交通桥通过、若确需通行,必须提出可行的加固方案.报水利部门审查批准后.并缴纳修复押金,方可通行。第六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一条,石油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油区内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制定科学可行的污染事故和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行政部门备案,严格落实各种预防措施和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勘探开发和生产中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第三十二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单位新建 扩建,改建.区域开发和引进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 制度、如开发建设区域为敏感区域。要进行单井环境影响评价。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的油气田建设项目。在滚动开发过程中,当项目的性质 规模或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建设单位要及时增补新增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三条。石油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对区域内的环境管理和保护工作进行合理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油气勘探开发、在进行油气井场设计和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泥浆池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钻井泥浆和岩屑。废弃井场要进行复貌,改善油区内生态环境 各采油 钻井及其它涉油作业施工队应加强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环境保护意识,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部门及事项.在地区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规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