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加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 战略,加快推进州直煤电.煤化工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按照资源实行合理配置,进行有偿使用的要求,在伊犁州直行政区域内已经配置煤炭资源.含取得探矿权 采矿权,的大型企业.应当加快煤炭资源的勘查开发和项目建设的进程.对建设进度快的企业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对存在圈占资源.占而不开等行为的企业,应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优化调整,一、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区域内煤炭资源配置及探矿权,采矿权情况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立项.资源实际需求量等情况进行核实,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煤矿项目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由自治州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提出煤炭资源调整意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进行统一调整,二,凡未按项目进度计划和投资承诺实施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由州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责令其在一定时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矿区总体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研究调减其已配置的煤炭资源。勘查区块 矿区范围、三,对调整出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 按照前期勘查.开发的实际投入。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之后 由新取得该勘查区块、矿区范围的企业按照评估价给予合理补偿,未配置给新企业的暂由资源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垫付补偿。待确定配置企业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时收回垫付资金。二,鼓励和支持涉煤大型企业之间采用股份制 矿业权转让、签订供需合同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进一步加快州直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转化进程.三,鼓励和支持涉煤大型企业在资源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主导下,依据矿区总体规划 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 采用兼并 重组 收购、股份制等多种方式整合规划区内的小煤矿,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实现煤炭资源利用率高 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四,勘查 开发煤炭资源应遵循,环保优先、的原则、做好煤炭矿区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 煤炭资源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等的要求、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划定的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源头保护区、调水水源地保护区 重要旅游区、耕地和优质草场等区域内勘查、开发煤炭资源、严格控制并规范露天煤炭资源开采。严禁煤矿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 严厉查处煤矿利用灭火 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盗采煤炭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