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新增建设用地申报审批管理实施意见 为严格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 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工作格局,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和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3,408号,要求,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州直新增建设用地申报.审批必备条件,一,州直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伊犁州直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新国土资发.2014,185号。执行 城市 乡镇.村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申报应符合城市.乡镇。村建设规划、二.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必须实行耕地先补后占,三,申请用地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工业项目必须进园区,四.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必须符合各县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可以占用的必须先期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手续、二。用地申报.审批职责.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规模、确定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并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二,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安排的具体用地项目,组织新增建设用地报件及依法进行审查.三,自治州。县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三。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市人民政府年初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组织本行政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用地报件,初步审查通过后,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查转报 二.县市人民政府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后 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就上报用地项目进行项目风险性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审查决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州国土资源局,三.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州直各县市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合规性审查、按照集体会审要求会审通过后,形成书面会审意见,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四。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接到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报件后 对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公益性建设项目和涉及保障民生的建设项目用地.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州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或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对在各类园区内建设的一般性工业项目.以解决就业为目的建设项目和一般性商贸物流项目用地 需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审批或上报。对重大开发建设项目、需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性商业开发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需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州党委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或上报,四、不得组织申报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情形,一、建设用地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不达标的 二、县市政府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三,违法用地未处理完毕的 四、供地率不达标的、五.征地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引发的信访案件未妥善处理解决的。六、建设项目选址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的、自治州相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认真申报,审查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并对上报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批准后的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批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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