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国有农用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农用地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和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土地管理法 合同法,草原法 森林法。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塔城地区辖区内用于农业种植、畜牧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等国有农用地,第三条国有农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二、严禁开垦 保护生态.三。集约节约.有偿使用 四.井电双控 限量取水,五.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第四条地区成立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承担国有农用地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长效监督农用地管理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第五条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加强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第六条各县.市 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以乡镇场为调查单位.运用航空摄影.遥感监测等手段 测绘国有农用地现状图。对辖区内国有农用地权属,地类和使用权进行调查确认,建立国有农用地台账档案和农用地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地类清晰.权属明确 规范管理,第七条国有农用地是国有资产。应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县、市,要加快形成界清晰、分工合理 权责一致、运转高效 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为国有农用地管理奠定基础,第八条对已开垦的国有农用地,在全地区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合法开垦国有土地的。即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县,市 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并颁发土地开发许可证 1.按时限开发土地,并通过验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收缴国有土地租赁金 县 市、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并加强管理,2,按时限开发土地,未通过验收办证的,由县 市 国土资源局责令其申报验收办证 并按合同约定期限补缴国有土地租赁金。县。市,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并纳入日常管理中,3,未按时限开发土地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二 对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土地开垦者与其他单位及部门 乡镇场、村委会及个人签订的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均为违法合同、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查处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 并责令恢复原地貌,三。对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和签订租赁合同非法占有,开垦国有的、由县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恢复原地貌.四。对部队 兵团在县 市、辖区范围内擅自违法发包国有土地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依法处罚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恢复原地貌 五,对转让国有土地进行开垦的.1。属于合法转让的、即转让人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并在土地上进行一定投入的 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转让手续、补缴相关费用后纳入日常管理、2,属于非法转让的,由县 市、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没收非法所得。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涉及倒卖国有土地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即其他单位部门申报批准的项目用地,由原项目批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并限期整改。对未落实整改的。由项目批准部门撤回项目批复文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九条严格清理国有农用地管理相关文件 各县.市.要对涉及土地开垦、开发,的文件进行清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坚决废止,已造成的后果由各县 市。自行纠正.对失去时效的文件 依据本,办法。予以撤销.第十条国有农用地采取租赁方式 使用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国有农用地租赁使用者 应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租赁金.土地租赁金标准依据国有农用地定级估价成果测算、由地区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土地租赁金纳入县.市、财政基金管理.安排用于国有农用地的综合整治和辖区内生态环境的治理保护、第十二条国有农用地租赁期满后。原则不再租赁 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辖区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确需租赁的 采用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种植业期限不超过20年。林地不得超过70年 第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 转租 抵押。一.依法签订租赁合同、二,已按合同约定期限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并通过验收,三,已缴清土地租赁金 四.已缴清不动产交易税,五、符合县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国有农用地转让 转租,抵押,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合同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国有农用地转租.抵押关系终止,双方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依法租赁的国有农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一。超过批准面积开发土地的.二.超过批准开发期限未开发的土地 三、闲置、撂荒超过两年,四、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五.原租赁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六 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其他应当收回情形的。第十六条转让,转租。抵押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七条非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草原.林地的,非法凿井取水的,非法架设安装电力设施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在国有农用地管理过程中,凡存在违法违规审批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各县,市。应当建立国有农用地管理奖励机制。对检举,揭发、制止非法开垦,非法凿井,非法架电灯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单位在本辖区内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县、市 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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