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国有农用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农用地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和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 草原法。森林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塔城地区辖区内用于农业种植、畜牧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等国有农用地。第三条国有农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二,严禁开垦 保护生态,三,集约节约,有偿使用,四。井电双控 限量取水、五。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第四条地区成立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 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承担国有农用地管理的组织、协调 指导等日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长效监督农用地管理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第五条各县 市,要成立相应的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第六条各县,市,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以乡镇场为调查单位,运用航空摄影、遥感监测等手段,测绘国有农用地现状图 对辖区内国有农用地权属,地类和使用权进行调查确认,建立国有农用地台账档案和农用地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地类清晰、权属明确 规范管理。第七条国有农用地是国有资产。应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县,市。要加快形成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为国有农用地管理奠定基础 第八条对已开垦的国有农用地.在全地区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合法开垦国有土地的 即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并与县,市 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并颁发土地开发许可证.1.按时限开发土地,并通过验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收缴国有土地租赁金,县.市 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 并加强管理.2。按时限开发土地。未通过验收办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申报验收办证、并按合同约定期限补缴国有土地租赁金,县.市,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并纳入日常管理中.3.未按时限开发土地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二 对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土地开垦者与其他单位及部门 乡镇场.村委会及个人签订的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均为违法合同。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查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责令恢复原地貌,三.对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和签订租赁合同非法占有。开垦国有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恢复原地貌。四、对部队。兵团在县 市,辖区范围内擅自违法发包国有土地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依法处罚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恢复原地貌,五 对转让国有土地进行开垦的 1.属于合法转让的.即转让人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并在土地上进行一定投入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转让手续。补缴相关费用后纳入日常管理,2 属于非法转让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没收非法所得、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涉及倒卖国有土地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即其他单位部门申报批准的项目用地、由原项目批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未落实整改的.由项目批准部门撤回项目批复文件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九条严格清理国有农用地管理相关文件、各县、市 要对涉及土地开垦,开发,的文件进行清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坚决废止。已造成的后果由各县 市.自行纠正、对失去时效的文件、依据本,办法.予以撤销。第十条国有农用地采取租赁方式 使用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国有农用地租赁使用者。应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租赁金 土地租赁金标准依据国有农用地定级估价成果测算.由地区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土地租赁金纳入县,市,财政基金管理,安排用于国有农用地的综合整治和辖区内生态环境的治理保护,第十二条国有农用地租赁期满后、原则不再租赁 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辖区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 确需租赁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种植业期限不超过20年。林地不得超过70年、第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 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转租.抵押 一,依法签订租赁合同.二.已按合同约定期限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并通过验收 三,已缴清土地租赁金,四、已缴清不动产交易税 五,符合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国有农用地转让、转租,抵押.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合同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国有农用地转租,抵押关系终止。双方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依法租赁的国有农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一,超过批准面积开发土地的,二,超过批准开发期限未开发的土地 三、闲置.撂荒超过两年。四。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五,原租赁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六。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其他应当收回情形的,第十六条转让,转租,抵押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七条非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草原。林地的。非法凿井取水的,非法架设安装电力设施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在国有农用地管理过程中 凡存在违法违规审批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各县.市 应当建立国有农用地管理奖励机制,对检举.揭发,制止非法开垦。非法凿井。非法架电灯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条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单位在本辖区内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