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国有农用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农用地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和水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草原法,森林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塔城地区辖区内用于农业种植。畜牧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等国有农用地、第三条国有农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二、严禁开垦、保护生态,三,集约节约 有偿使用.四.井电双控,限量取水,五 依法管理 强化监督、第四条地区成立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承担国有农用地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 建立信息共享和长效监督农用地管理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第五条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加强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第六条各县,市,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以乡镇场为调查单位、运用航空摄影 遥感监测等手段.测绘国有农用地现状图.对辖区内国有农用地权属 地类和使用权进行调查确认,建立国有农用地台账档案和农用地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地类清晰,权属明确,规范管理 第七条国有农用地是国有资产、应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 县。市.要加快形成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 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为国有农用地管理奠定基础 第八条对已开垦的国有农用地,在全地区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合法开垦国有土地的、即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并颁发土地开发许可证,1。按时限开发土地.并通过验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收缴国有土地租赁金、县、市,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并加强管理.2 按时限开发土地.未通过验收办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申报验收办证,并按合同约定期限补缴国有土地租赁金,县。市。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并纳入日常管理中、3、未按时限开发土地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对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土地开垦者与其他单位及部门 乡镇场,村委会及个人签订的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均为违法合同。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查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责令恢复原地貌。三.对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和签订租赁合同非法占有.开垦国有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后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恢复原地貌。四 对部队 兵团在县,市。辖区范围内擅自违法发包国有土地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并责令恢复原地貌.五,对转让国有土地进行开垦的.1 属于合法转让的.即转让人具有合法批准手续 并在土地上进行一定投入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转让手续,补缴相关费用后纳入日常管理、2 属于非法转让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没收非法所得,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涉及倒卖国有土地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即其他单位部门申报批准的项目用地。由原项目批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未落实整改的。由项目批准部门撤回项目批复文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九条严格清理国有农用地管理相关文件 各县。市、要对涉及土地开垦、开发 的文件进行清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坚决废止、已造成的后果由各县.市,自行纠正、对失去时效的文件,依据本.办法,予以撤销,第十条国有农用地采取租赁方式 使用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国有农用地租赁使用者,应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租赁金.土地租赁金标准依据国有农用地定级估价成果测算、由地区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土地租赁金纳入县。市 财政基金管理,安排用于国有农用地的综合整治和辖区内生态环境的治理保护,第十二条国有农用地租赁期满后.原则不再租赁、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辖区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确需租赁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种植业期限不超过20年.林地不得超过70年、第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市 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可以转让,转租、抵押,一 依法签订租赁合同.二 已按合同约定期限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并通过验收 三。已缴清土地租赁金,四、已缴清不动产交易税,五,符合县 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国有农用地转让.转租。抵押,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合同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 国有农用地转租 抵押关系终止.双方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依法租赁的国有农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地区行署,县、市 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一、超过批准面积开发土地的,二,超过批准开发期限未开发的土地,三.闲置.撂荒超过两年,四.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五 原租赁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六,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其他应当收回情形的、第十六条转让、转租、抵押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七条非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草原.林地的 非法凿井取水的 非法架设安装电力设施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在国有农用地管理过程中。凡存在违法违规审批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市,应当建立国有农用地管理奖励机制,对检举.揭发.制止非法开垦、非法凿井,非法架电灯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条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单位在本辖区内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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