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国有农用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农用地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和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 草原法.森林法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塔城地区辖区内用于农业种植,畜牧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等国有农用地、第三条国有农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二、严禁开垦。保护生态、三.集约节约,有偿使用,四 井电双控。限量取水。五、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第四条地区成立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 承担国有农用地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 建立信息共享和长效监督农用地管理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第五条各县 市,要成立相应的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加强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第六条各县 市.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以乡镇场为调查单位,运用航空摄影,遥感监测等手段,测绘国有农用地现状图.对辖区内国有农用地权属、地类和使用权进行调查确认,建立国有农用地台账档案和农用地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地类清晰.权属明确,规范管理。第七条国有农用地是国有资产 应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县 市,要加快形成界清晰 分工合理 权责一致、运转高效 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为国有农用地管理奠定基础.第八条对已开垦的国有农用地.在全地区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合法开垦国有土地的 即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县 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开发合同 并颁发土地开发许可证,1 按时限开发土地.并通过验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收缴国有土地租赁金、县 市.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并加强管理,2、按时限开发土地,未通过验收办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申报验收办证.并按合同约定期限补缴国有土地租赁金。县,市 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并纳入日常管理中.3,未按时限开发土地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对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土地开垦者与其他单位及部门.乡镇场.村委会及个人签订的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均为违法合同,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查处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责令恢复原地貌,三.对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和签订租赁合同非法占有.开垦国有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恢复原地貌.四 对部队,兵团在县、市,辖区范围内擅自违法发包国有土地的 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依法处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恢复原地貌、五.对转让国有土地进行开垦的。1,属于合法转让的,即转让人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并在土地上进行一定投入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转让手续。补缴相关费用后纳入日常管理 2,属于非法转让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没收非法所得、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 涉及倒卖国有土地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即其他单位部门申报批准的项目用地,由原项目批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未落实整改的,由项目批准部门撤回项目批复文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九条严格清理国有农用地管理相关文件.各县、市,要对涉及土地开垦。开发。的文件进行清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坚决废止,已造成的后果由各县。市。自行纠正,对失去时效的文件、依据本,办法,予以撤销。第十条国有农用地采取租赁方式。使用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国有农用地租赁使用者 应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租赁金。土地租赁金标准依据国有农用地定级估价成果测算.由地区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土地租赁金纳入县。市,财政基金管理,安排用于国有农用地的综合整治和辖区内生态环境的治理保护、第十二条国有农用地租赁期满后 原则不再租赁。由各县 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辖区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确需租赁的、采用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种植业期限不超过20年、林地不得超过70年 第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 经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可以转让.转租。抵押。一 依法签订租赁合同,二.已按合同约定期限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并通过验收,三,已缴清土地租赁金.四 已缴清不动产交易税、五。符合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国有农用地转让,转租。抵押,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合同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国有农用地转租,抵押关系终止,双方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依法租赁的国有农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一 超过批准面积开发土地的 二。超过批准开发期限未开发的土地。三.闲置、撂荒超过两年.四,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五,原租赁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六,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其他应当收回情形的 第十六条转让。转租 抵押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七条非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草原,林地的、非法凿井取水的,非法架设安装电力设施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在国有农用地管理过程中,凡存在违法违规审批或滥用职权行为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各县、市,应当建立国有农用地管理奖励机制 对检举、揭发。制止非法开垦,非法凿井.非法架电灯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条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单位在本辖区内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