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国有农用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农用地管理 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和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草原法。森林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塔城地区辖区内用于农业种植、畜牧业生产。林业生产 渔业生产等国有农用地,第三条国有农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二,严禁开垦.保护生态 三,集约节约.有偿使用,四.井电双控、限量取水.五,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第四条地区成立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 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承担国有农用地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长效监督农用地管理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第五条各县、市 要成立相应的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加强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第六条各县,市.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以乡镇场为调查单位、运用航空摄影 遥感监测等手段 测绘国有农用地现状图 对辖区内国有农用地权属,地类和使用权进行调查确认 建立国有农用地台账档案和农用地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地类清晰.权属明确,规范管理.第七条国有农用地是国有资产,应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 县,市 要加快形成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为国有农用地管理奠定基础,第八条对已开垦的国有农用地、在全地区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合法开垦国有土地的,即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并颁发土地开发许可证 1.按时限开发土地。并通过验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收缴国有土地租赁金、县 市.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 并加强管理,2、按时限开发土地。未通过验收办证的。由县 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申报验收办证、并按合同约定期限补缴国有土地租赁金、县.市。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并纳入日常管理中.3.未按时限开发土地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二,对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土地开垦者与其他单位及部门.乡镇场、村委会及个人签订的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均为违法合同、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查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 并责令恢复原地貌,三、对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和签订租赁合同非法占有,开垦国有的。由县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恢复原地貌,四,对部队,兵团在县 市 辖区范围内擅自违法发包国有土地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依法处罚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恢复原地貌。五,对转让国有土地进行开垦的,1、属于合法转让的,即转让人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并在土地上进行一定投入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转让手续,补缴相关费用后纳入日常管理、2 属于非法转让的、由县 市 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 没收非法所得。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涉及倒卖国有土地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即其他单位部门申报批准的项目用地 由原项目批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未落实整改的。由项目批准部门撤回项目批复文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严格清理国有农用地管理相关文件 各县。市,要对涉及土地开垦。开发。的文件进行清理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坚决废止,已造成的后果由各县 市。自行纠正。对失去时效的文件。依据本,办法。予以撤销.第十条国有农用地采取租赁方式,使用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国有农用地租赁使用者,应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租赁金。土地租赁金标准依据国有农用地定级估价成果测算,由地区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土地租赁金纳入县.市.财政基金管理。安排用于国有农用地的综合整治和辖区内生态环境的治理保护.第十二条国有农用地租赁期满后.原则不再租赁、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辖区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 确需租赁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种植业期限不超过20年,林地不得超过70年,第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 可以转让,转租 抵押,一,依法签订租赁合同。二,已按合同约定期限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并通过验收、三。已缴清土地租赁金 四.已缴清不动产交易税。五、符合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国有农用地转让,转租、抵押,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合同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国有农用地转租,抵押关系终止.双方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依法租赁的国有农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行署,县 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一 超过批准面积开发土地的 二.超过批准开发期限未开发的土地.三.闲置,撂荒超过两年,四.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五、原租赁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六、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其他应当收回情形的、第十六条转让,转租,抵押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非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草原。林地的 非法凿井取水的,非法架设安装电力设施的 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在国有农用地管理过程中。凡存在违法违规审批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各县、市、应当建立国有农用地管理奖励机制,对检举,揭发。制止非法开垦 非法凿井,非法架电灯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条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单位在本辖区内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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