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国有农用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农用地管理 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和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草原法,森林法 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塔城地区辖区内用于农业种植.畜牧业生产 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等国有农用地。第三条国有农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 合理利用 二 严禁开垦,保护生态 三.集约节约 有偿使用。四,井电双控.限量取水.五,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第四条地区成立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 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承担国有农用地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长效监督农用地管理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第五条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加强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第六条各县。市.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以乡镇场为调查单位,运用航空摄影 遥感监测等手段。测绘国有农用地现状图。对辖区内国有农用地权属,地类和使用权进行调查确认.建立国有农用地台账档案和农用地监测管理信息系统 做到地类清晰 权属明确、规范管理,第七条国有农用地是国有资产,应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 县、市、要加快形成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为国有农用地管理奠定基础 第八条对已开垦的国有农用地.在全地区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对合法开垦国有土地的,即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开发合同 并颁发土地开发许可证,1,按时限开发土地 并通过验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收缴国有土地租赁金,县,市。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并加强管理,2,按时限开发土地 未通过验收办证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责令其申报验收办证 并按合同约定期限补缴国有土地租赁金。县。市 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 并纳入日常管理中 3,未按时限开发土地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二,对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土地开垦者与其他单位及部门 乡镇场。村委会及个人签订的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均为违法合同,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查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 并责令恢复原地貌,三.对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和签订租赁合同非法占有,开垦国有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恢复原地貌、四 对部队.兵团在县。市。辖区范围内擅自违法发包国有土地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并责令恢复原地貌.五,对转让国有土地进行开垦的 1,属于合法转让的,即转让人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并在土地上进行一定投入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转让手续.补缴相关费用后纳入日常管理,2 属于非法转让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没收非法所得、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 涉及倒卖国有土地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即其他单位部门申报批准的项目用地,由原项目批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未落实整改的。由项目批准部门撤回项目批复文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九条严格清理国有农用地管理相关文件,各县.市。要对涉及土地开垦,开发、的文件进行清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坚决废止.已造成的后果由各县,市。自行纠正,对失去时效的文件 依据本,办法 予以撤销 第十条国有农用地采取租赁方式,使用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国有农用地租赁使用者、应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租赁金,土地租赁金标准依据国有农用地定级估价成果测算,由地区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土地租赁金纳入县,市,财政基金管理。安排用于国有农用地的综合整治和辖区内生态环境的治理保护,第十二条国有农用地租赁期满后、原则不再租赁 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辖区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确需租赁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种植业期限不超过20年,林地不得超过70年,第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 可以转让,转租,抵押 一、依法签订租赁合同、二,已按合同约定期限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并通过验收。三,已缴清土地租赁金 四。已缴清不动产交易税,五,符合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国有农用地转让、转租,抵押 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合同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国有农用地转租 抵押关系终止、双方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依法租赁的国有农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 一、超过批准面积开发土地的.二、超过批准开发期限未开发的土地。三.闲置、撂荒超过两年,四 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五。原租赁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六、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其他应当收回情形的、第十六条转让、转租、抵押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七条非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 草原、林地的 非法凿井取水的、非法架设安装电力设施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在国有农用地管理过程中,凡存在违法违规审批或滥用职权行为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各县,市、应当建立国有农用地管理奖励机制,对检举。揭发,制止非法开垦 非法凿井,非法架电灯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条中央 自治区。兵团驻地单位在本辖区内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