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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国有农用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农用地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和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依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 草原法。森林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塔城地区辖区内用于农业种植。畜牧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等国有农用地,第三条国有农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二。严禁开垦。保护生态.三、集约节约、有偿使用.四,井电双控 限量取水,五 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第四条地区成立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 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承担国有农用地管理的组织 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长效监督农用地管理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第五条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第六条各县、市,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以乡镇场为调查单位。运用航空摄影,遥感监测等手段。测绘国有农用地现状图。对辖区内国有农用地权属,地类和使用权进行调查确认,建立国有农用地台账档案和农用地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地类清晰,权属明确,规范管理.第七条国有农用地是国有资产,应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县,市.要加快形成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为国有农用地管理奠定基础 第八条对已开垦的国有农用地.在全地区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合法开垦国有土地的、即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并与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并颁发土地开发许可证。1,按时限开发土地,并通过验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收缴国有土地租赁金 县、市。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并加强管理 2.按时限开发土地、未通过验收办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申报验收办证。并按合同约定期限补缴国有土地租赁金、县 市。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并纳入日常管理中。3.未按时限开发土地的、由县 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二,对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土地开垦者与其他单位及部门.乡镇场,村委会及个人签订的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均为违法合同,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查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责令恢复原地貌.三,对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和签订租赁合同非法占有。开垦国有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恢复原地貌,四,对部队、兵团在县.市 辖区范围内擅自违法发包国有土地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依法处罚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恢复原地貌 五.对转让国有土地进行开垦的.1,属于合法转让的。即转让人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并在土地上进行一定投入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转让手续.补缴相关费用后纳入日常管理,2。属于非法转让的。由县 市,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没收非法所得,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涉及倒卖国有土地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即其他单位部门申报批准的项目用地.由原项目批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未落实整改的。由项目批准部门撤回项目批复文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九条严格清理国有农用地管理相关文件 各县.市.要对涉及土地开垦,开发,的文件进行清理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坚决废止,已造成的后果由各县,市,自行纠正,对失去时效的文件、依据本,办法、予以撤销,第十条国有农用地采取租赁方式 使用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国有农用地租赁使用者,应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租赁金。土地租赁金标准依据国有农用地定级估价成果测算,由地区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土地租赁金纳入县、市、财政基金管理,安排用于国有农用地的综合整治和辖区内生态环境的治理保护。第十二条国有农用地租赁期满后,原则不再租赁,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辖区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确需租赁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种植业期限不超过20年.林地不得超过70年、第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市 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转租.抵押,一 依法签订租赁合同,二 已按合同约定期限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并通过验收.三。已缴清土地租赁金。四,已缴清不动产交易税,五,符合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国有农用地转让。转租,抵押,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合同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国有农用地转租 抵押关系终止.双方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依法租赁的国有农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行署。县 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一,超过批准面积开发土地的,二,超过批准开发期限未开发的土地,三。闲置,撂荒超过两年,四,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五、原租赁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六,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其他应当收回情形的.第十六条转让,转租,抵押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七条非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草原。林地的,非法凿井取水的 非法架设安装电力设施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在国有农用地管理过程中,凡存在违法违规审批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市 应当建立国有农用地管理奖励机制,对检举。揭发 制止非法开垦。非法凿井、非法架电灯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条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单位在本辖区内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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