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国有农用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农用地管理 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和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草原法.森林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塔城地区辖区内用于农业种植 畜牧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等国有农用地、第三条国有农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二 严禁开垦。保护生态,三,集约节约。有偿使用。四 井电双控,限量取水 五、依法管理 强化监督。第四条地区成立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 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 承担国有农用地管理的组织 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长效监督农用地管理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第五条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第六条各县,市、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以乡镇场为调查单位。运用航空摄影,遥感监测等手段.测绘国有农用地现状图,对辖区内国有农用地权属,地类和使用权进行调查确认.建立国有农用地台账档案和农用地监测管理信息系统 做到地类清晰,权属明确 规范管理,第七条国有农用地是国有资产 应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县,市,要加快形成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 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为国有农用地管理奠定基础,第八条对已开垦的国有农用地。在全地区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合法开垦国有土地的,即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并颁发土地开发许可证 1.按时限开发土地。并通过验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收缴国有土地租赁金.县、市,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并加强管理。2。按时限开发土地.未通过验收办证的 由县 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申报验收办证,并按合同约定期限补缴国有土地租赁金、县 市,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并纳入日常管理中,3、未按时限开发土地的。由县 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二 对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土地开垦者与其他单位及部门,乡镇场.村委会及个人签订的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均为违法合同 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查处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责令恢复原地貌.三.对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和签订租赁合同非法占有 开垦国有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恢复原地貌、四,对部队.兵团在县。市.辖区范围内擅自违法发包国有土地的 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依法处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恢复原地貌.五、对转让国有土地进行开垦的,1,属于合法转让的 即转让人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并在土地上进行一定投入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转让手续。补缴相关费用后纳入日常管理,2,属于非法转让的 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没收非法所得、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涉及倒卖国有土地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即其他单位部门申报批准的项目用地、由原项目批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未落实整改的。由项目批准部门撤回项目批复文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九条严格清理国有农用地管理相关文件、各县。市、要对涉及土地开垦.开发,的文件进行清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坚决废止,已造成的后果由各县.市,自行纠正、对失去时效的文件 依据本 办法,予以撤销、第十条国有农用地采取租赁方式,使用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国有农用地租赁使用者。应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租赁金。土地租赁金标准依据国有农用地定级估价成果测算,由地区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土地租赁金纳入县.市,财政基金管理,安排用于国有农用地的综合整治和辖区内生态环境的治理保护.第十二条国有农用地租赁期满后,原则不再租赁。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辖区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确需租赁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种植业期限不超过20年.林地不得超过70年 第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转租 抵押 一。依法签订租赁合同,二,已按合同约定期限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并通过验收 三、已缴清土地租赁金 四、已缴清不动产交易税 五。符合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国有农用地转让。转租,抵押。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合同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国有农用地转租。抵押关系终止。双方在终止合同之日起 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依法租赁的国有农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一、超过批准面积开发土地的 二 超过批准开发期限未开发的土地、三,闲置。撂荒超过两年、四。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五、原租赁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六 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其他应当收回情形的 第十六条转让.转租、抵押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七条非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草原,林地的.非法凿井取水的,非法架设安装电力设施的 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在国有农用地管理过程中,凡存在违法违规审批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各县 市。应当建立国有农用地管理奖励机制 对检举.揭发 制止非法开垦,非法凿井,非法架电灯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条中央。自治区 兵团驻地单位在本辖区内使用国有农用地的 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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