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国有农用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农用地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和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依据 土地管理法、合同法,草原法。森林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塔城地区辖区内用于农业种植,畜牧业生产 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等国有农用地。第三条国有农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 合理利用.二 严禁开垦 保护生态 三、集约节约 有偿使用,四,井电双控,限量取水,五、依法管理 强化监督、第四条地区成立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承担国有农用地管理的组织.协调 指导等日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长效监督农用地管理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第五条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国有农用地监管机构.加强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第六条各县、市。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以乡镇场为调查单位、运用航空摄影。遥感监测等手段,测绘国有农用地现状图,对辖区内国有农用地权属,地类和使用权进行调查确认,建立国有农用地台账档案和农用地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地类清晰,权属明确。规范管理,第七条国有农用地是国有资产,应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县。市。要加快形成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为国有农用地管理奠定基础,第八条对已开垦的国有农用地,在全地区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合法开垦国有土地的.即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并颁发土地开发许可证。1、按时限开发土地,并通过验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收缴国有土地租赁金。县,市,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并加强管理,2,按时限开发土地 未通过验收办证的 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申报验收办证.并按合同约定期限补缴国有土地租赁金 县、市.水利局收缴水资源费 并纳入日常管理中。3 未按时限开发土地的 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二 对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土地开垦者与其他单位及部门,乡镇场,村委会及个人签订的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均为违法合同。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查处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责令恢复原地貌 三,对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和签订租赁合同非法占有.开垦国有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恢复原地貌,四 对部队,兵团在县.市,辖区范围内擅自违法发包国有土地的、由县 市。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依法处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恢复原地貌,五 对转让国有土地进行开垦的。1、属于合法转让的,即转让人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并在土地上进行一定投入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转让手续,补缴相关费用后纳入日常管理、2.属于非法转让的 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没收非法所得。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收回土地,涉及倒卖国有土地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即其他单位部门申报批准的项目用地。由原项目批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未落实整改的、由项目批准部门撤回项目批复文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九条严格清理国有农用地管理相关文件,各县 市,要对涉及土地开垦,开发、的文件进行清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坚决废止、已造成的后果由各县。市,自行纠正、对失去时效的文件,依据本 办法,予以撤销,第十条国有农用地采取租赁方式。使用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国有农用地租赁使用者.应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租赁金.土地租赁金标准依据国有农用地定级估价成果测算.由地区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土地租赁金纳入县,市 财政基金管理.安排用于国有农用地的综合整治和辖区内生态环境的治理保护,第十二条国有农用地租赁期满后.原则不再租赁 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辖区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确需租赁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种植业期限不超过20年.林地不得超过70年、第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转租,抵押,一、依法签订租赁合同,二、已按合同约定期限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并通过验收,三,已缴清土地租赁金.四,已缴清不动产交易税。五 符合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国有农用地转让。转租.抵押 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合同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 国有农用地转租 抵押关系终止、双方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依法租赁的国有农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一.超过批准面积开发土地的、二、超过批准开发期限未开发的土地,三、闲置,撂荒超过两年,四、造成土地沙化 盐碱化。五.原租赁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六、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其他应当收回情形的,第十六条转让。转租、抵押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市 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七条非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草原。林地的,非法凿井取水的.非法架设安装电力设施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在国有农用地管理过程中,凡存在违法违规审批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各县,市.应当建立国有农用地管理奖励机制 对检举。揭发 制止非法开垦 非法凿井,非法架电灯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条中央 自治区,兵团驻地单位在本辖区内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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