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作业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喀什地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防范和管理.规范作业规程、消除行业安全隐患。确保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第一条.凡在喀什地区从事市政公用行业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行业安全作业管理是指城市供水 排水与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市容环卫 城市桥梁,风景园林等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作业管理,第二条、地区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作业管理 县,市。住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第三条。市政公用行业安全作业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制定和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在保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连续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运行效率。第四条。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五条.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制定市政设施管理和维护计划,定期对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维修更新 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第六条。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 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供水行业反恐防范工作标准 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城镇供热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等国家现行的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相关法规制度。工作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第七条.各县,市、要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地和水厂的安全警卫工作。加大对供水设施的巡查,注重原水。制水和输配水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重点加强对原水环节的监控,要特别注重各类化工企业化学品泄漏及人为破坏造成水污染对城市供水安全的影响、按照规定对落后管材和即将超过使用年限的老旧供水管网及漏损严重的管网进行改造.加强对各供水环节的防范。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八条,落实城市供水输水管线、水厂。加压泵站等重点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 加强水厂配电室,氯库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氯库双人双锁管理。氯气防泄漏和应急处理等各项措施,强化供水机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做好供水生产调度 应急水源调配、备用电力设施储备等工作、第九条、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增加水源 出厂水和重点用水单位的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并根据原水水质变化及时调整药剂投加量.严格防范传染性疾病发生.第十条,加强城市排水及防涝,强化对城镇排水管线,污水处理设施的检修维护 及时维护泵站,清淤管渠,检查井.雨水进水口.确保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及时更换丢失.破损的井盖 对易发生冒溢地段的管道检查井 要加装安全防护网等措施,防止发生行人坠落伤亡事故.第十一条 对易发生短时径流量突增的地段,立交桥 地下构筑物,棚户区以及往年易涝点等重点区域,要组织抢险队伍,加强交通管理、人员疏散,落实城市防涝物资和强制排水设施。能够快速有效处理内涝险情.加强排水防涝意识与自救知识的宣传.及时向社会发布城市汛情预警信息,做好应对准备 第十二条.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城市燃气法规制度,安全技术规范 操作规程等、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公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不断增强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三条.加强城市燃气安全运营及安全监管工作,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备案工作。建立安全管理联动工作机制。住建、公安、安监、质监 消防等部门联合定期进行检查。燃气经营者负责对城镇燃气厂站,管网。用气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加强对气源,燃气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以及加气站点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规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巡查,重点加强老旧管网运行的监控 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网进行更换。坚决清除压占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构、筑物.要全面排查和治理液化气钢瓶安全隐患、取缔擅自设点,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整合充装站和代客换气点。统一液化气钢瓶编号.落实实名登记,做好台账.并妥善处置报废液化气钢瓶 严禁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验钢瓶等 第十五条,严格规范下井,池,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严禁在未按规定进行井内降水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测试,作业环境和人员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下井,池。第十六条,对市政管线设施需进入井。池、维修维护时、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下井、池、作业必须按安全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执行下井许可制度。由管理单位指定现场安全员全面负责作业安全工作。下井,池。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下井、池.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下井,池.作业时,井上必须有至少两人全程监护,监护人员严禁擅离职守,二,下井 池。前的准备工作,1.下井,池,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水泵,通风机.电器设备及安全带 绳 等。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防爆型照明设备,电力电缆和安全电源,确保工具设备和安全装备状态完好,2.下井、池、前必须提前开启工作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通过自然通风或使用机械通风,经过通风后.必须使用专用仪器对井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进行监测,并做好现场安全警示.符合安全指标后方可下井下池工作、3,井.池。如需排 降、水作业的 应组织安装排水设施进行降水。达到安全水位并保持水位稳定,或排空、方可下井、池,作业,三、下井、池、作业 1 下井.池。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防毒面具.手套以及氧气呼吸设备等防护用品,经安全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下井,池、作业.下井、池 人员的安全带 绳、另一端由现场安全员负责管理 2.井下气体经安全员检测、满足安全要求后.开始下井,池,作业,同时必须持续对井下进行强制通风、3 采用专用通讯设备保证井上安全员必须连续保持与井下作业人员通话、一旦通话中断。井上人员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尽快用安全绳索将井下作业人员救出地面。4,当井下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井上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安全带 安全绳、防毒面具.手套等防护用品、经安全员检查合格,并在安全员指挥下方可下井,池,救护,5,井下作业所需的工具,配件等必须使用工具袋吊接,严禁抛扔,作业井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有石块,砖头等有可能造成打击伤害的物体,6.井下作业严禁烟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池,作业,如需动用明火作业,如电焊等 必须使用通风设备,同时配备消防器材。经检测气体安全后、并通过管理单位安全审查同意后,方可下井 池,作业、7,下井.池。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实行轮班作业 如井下作业人员出现头晕.腿软.憋气 恶心等不适症状,必须立即上井休息,严禁在井内滞留或休息。四 动火作业涉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不消除周围易燃物 禁止动火.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止动火。第十七条.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前要做好老旧管网改造。锅炉设备检修 管网安全排查.燃煤采购储备等工作 供热期间要加强对城镇供热热源。热网.换热站的巡检和检修维护、严格依照操作规程操作,严格控制锅炉压力,供水.回水温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降低住户上访率,提升住户满意度.实现和谐供暖、第十八条.加强市容环卫行业安全管理、完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规范设置作业安全标志、提高环卫工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垃圾填埋场按规定设置填埋气导排,防爆.灭火等设施.禁止携带火种入场、严密防范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外溢、渗漏引起水体污染事故,严禁拾荒者进入垃圾处理设施捡拾垃圾。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城市桥梁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桥梁管养技术规程、规范,组织开展城市桥梁.包括高架桥 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的安全隐患排查、明确限高限载。设立警示标志,对使用年限长 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桥梁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并及时排查险情 第二十条 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合理确定游客容量,做好人员疏导,消防安全和交通组织等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加强对火源.爆炸物品的检查和管理.做好防火和防爆工作,加强对公园内电瓶车,游船等游客运载工具和各类游乐项目的维护和检查 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加强公园内湖泊水系的安全管理.增设警示标志和安全救护设施。防止因野泳或冬季滑冰引起溺水事件、对各类城市绿地内树木的枯枝。残枝要及时清理、防止树枝坠落或树木倒伏引发伤人事件,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工程因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停气,停热的.应当经城市住建部门同意,并在24小时之前通知用户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公告通知。并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设置24小时服务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和通讯联系方式,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垃圾处理场的生产,储存.输配设施等,应当设置报警,灭火,防护监视等设备 做好安全管理和维护检查工作。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还应按照反恐、消防.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 设置逃生 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更新 保持完好,第二十三条。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生产要害部位的监控、守护和巡查 坚决防止人为破坏和违规操作引发的恶性事故,在重大危险源生产要害部位设置警戒区和警戒线、实行交通管控,严禁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第二十四条。科学组织运行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严格控制工艺运行.建立专业化 正规化的巡检和应急队伍 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定期进行预案演练、保证反应迅速.指挥得力、处置及时,救援有效.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城市市政公用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应当按照先抢救 后处理的原则 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市政公用行业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享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权利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 地区相关行业主管单位为督查主体,对本辖区 本行业领域市政公用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因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法规,条例等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行署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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