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对承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单位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二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 调阅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四 对发现区级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单位限期改正.第四十四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单位立即纠正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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