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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对承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单位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 质量和储存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发现区级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单位限期改正.第四十四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 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单位立即纠正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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