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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对承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单位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 质量和储存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发现区级储备粮存在的数量 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单位限期改正、第四十四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单位立即纠正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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