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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对承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单位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 质量和储存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 调阅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四 对发现区级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单位限期改正,第四十四条、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区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单位立即纠正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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