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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区商务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依法对承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进入承储单位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发现区级储备粮存在的数量 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单位限期改正。第四十四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 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应当责成承储单位立即纠正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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