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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承储单位选定第十条,区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在本区域内有独立库房.库房符合,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 要求。能够按照承储合同履行责任、服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 区级储备成品粮可由承储原粮单位或由具有成品粮储存轮换能力的加工.经销 大型批发等企业进行承储,第十一条,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具体办法,统一公开选定 通过考察,比对选定后报请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确定作为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负责储备粮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 明确承储单位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对承储单位未按要求实施区级储备粮承储.轮换 动用等任务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有权解除承储合同。并依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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