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 确保消防用水 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 和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 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 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六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 迁建、拆除等工作、工程完工后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 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以及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等工作.第七条,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 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第十条,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 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 地点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因灭火救援需要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 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 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