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和.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 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 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六条.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工程完工后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以及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等工作。第七条、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 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第十条。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 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 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因灭火救援需要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 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政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 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