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用水 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和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 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 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 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六条。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工程完工后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以及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等工作,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 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 建档等工作。第十条,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 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 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 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因灭火救援需要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 拆除,停用消火栓 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 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