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和,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 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六条。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工程完工后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以及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等工作,第七条,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 设置明显标志,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 建档等工作.第十条。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 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因灭火救援需要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 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