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 和、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 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 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 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六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工程完工后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以及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等工作.第七条。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 符合防冻、抗压要求 设置明显标志。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 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第十条,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 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因灭火救援需要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 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 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