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和。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 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 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 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六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 补建.迁建 拆除等工作 工程完工后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 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以及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等工作.第七条,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 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 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第十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 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 因灭火救援需要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 使用 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